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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最高法院“枪下留人”系误传

来源:北青网 作者:桂田田

  本报讯(记者 桂田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农民王广建伙同他人贩毒,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暂缓执行死刑的程序“枪下留人”。

  不过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最高法院了解到,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尚未进入死刑执行程序,最高法院未作出对王广建停止执行死刑的裁定。

  2014年1月22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广建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广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广建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案件材料,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接收了律师提供的相关材料。

  其间,王广建提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线索。

  公开报道披露,今年9月,律师谢通祥曾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暂缓执行王广建死刑的律师意见书》。《意见书》里,谢通祥提出的理由包括:一是王广建向警方提供过毒贩的藏匿地,使警方顺利抓捕潜逃在外的主犯,这是王广建重大立功的证明;二是王广建不知运输的是毒品,他仅仅是受他人的雇佣和支配,初次运毒,属于从犯;三是王广建的家人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在这份录音录像中毒贩亲口说王广建不知道车上有毒品等等。

  最高法院昨日表示,一、二审法院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工作。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以来,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今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核查情况,严格依法作出裁判。

  延伸

  法律规定何种情形 可以延迟行刑?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news.sohu.com false 北青网 https://epaper.ynet.com/html/2015-12/03/content_169713.htm?div=-1 report 1269 本报讯(记者桂田田)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南农民王广建伙同他人贩毒,两审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就在行刑前的最后时刻,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罕见地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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