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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无线电发小广告 遇“刑九”生效被 “减刑”

来源:现代快报
原标题:用无线电强制发送小广告巧遇“刑九”生效被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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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佳(化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在案件未判决、尚处于审理期时,刑法修正案(九)生效,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行为定性予以更正——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变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作案工具主机一台、天线一根、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通讯员 王辉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用“伪基站” 发送6万多条短信

  2014年3月7日,安佳驾驶一辆比亚迪轿车,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携带并使用一套“伪基站”设备,在扬中市区前进路等多个地点,通过非法占有正规移动通信频率,屏蔽移动手机用户正常通信信号,强制发送广告短信63930条,造成63930个手机用户通讯中断不满1小时。

  当晚9时许,安佳驾车携带“伪基站”设备经过扬中大桥治安卡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据安佳交代,他在大学修的专业为计算机与网络,对这一方面的工作比较感兴趣,现在就职于一家教育公司,负责该公司的部分宣传工作。关于利用无线电强制发送广告的流程,安佳是将笔记本电脑与主机相连,通过笔记本电脑上的软件操作强制发射短信给周边地区的手机用户。在扬中市翠竹路、扬子中路、前进南路等人群相对密集的地方强制发送了数次广告。

  “我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现在愿意积极配合你们公安机关把事情调查清楚,希望争取宽大处理。”安佳这样对民警说。

  今年9月24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安佳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11月中旬,此案还在审理期限内、尚未判决,法院依法对安佳的行为定性予以更正,变更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安佳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安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刑法修正案生效,量刑更加人性化

  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对安佳而言意味着一种“减刑”,从另一个层面亦说明刑法修正案(九)更加人性化,定性亦趋准确。

  据了解,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解释,采用截断通信线路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定性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11月1日生效“刑九”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定性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者法定最低刑与后者法定最高刑相当,二者量刑差距甚大。

  法官表示,刑法修正后,对本案定性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更为适宜:一是从直观上更加容易形成共鸣。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隶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行为人设置“伪基站”强制发送短信从直观上理解是一种扰乱既有无线电秩序的行为。二是恰当适用罚金刑惩罚非法获利。行为人设置“伪基站”强制发送的短信,有推销、广告的性质,属于谋取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刑九”的修正可以对此种行为施以罚金刑,是对行为人非法获利的有效惩罚。同时考虑到安佳的坦白情节、悔罪表现及“刑九”修正前后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量刑均衡,这才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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