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电(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明确指出下级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禁止下级检察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
目前,检察院案件请示与答复工作还存在着请示内容、请示程序、请示方式、请示责任不够规范等问题,导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办案责任不清,甚至出现部分下级检察院将请示汇报当作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的现象。对此,最高检出台《规定》,旨在落实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检察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检察机关案件请示办理工作。
《规定》对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范围作出严格界定,下级检察院仅能对法律、程序等问题进行请示,但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依法承担独立办案责任,禁止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从司法亲历性原则考虑,事实证据问题应当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负责,上级检察院仅依据案件请示所附相关材料,难以保证对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全面准确判断。同时,对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请示和答复,容易造成上下级检察院办案责任不清、责任追究困难,不符合最高检“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而从办案实践看,上级检察院代替、影响或者干预下级检察院对事实证据问题的处理,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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