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要闻 > 时事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军事 | 评论

福建政法委副书记陈国猛任浙江高院党组书记

来源:澎湃
原标题:福建政法委副书记陈国猛任浙江高院党组书记
中国大陆法槌第一人
中国大陆法槌第一人
  据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微信公号“法治浙江”消息,1月12日下午,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廖国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大会上宣布:经中央批准,省委决定陈国猛同志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免去齐奇同志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职务。

  接下来如果没有变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表决通过陈国猛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将表决通过陈国猛担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001年9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院长陈国猛敲响大陆法庭第一槌。

  2002年6月,《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开始实行,全国法庭统一开始使用法槌。

  谈到酝酿“法院第一槌”的动因,陈国猛曾说,法槌的本质是一种道具,就好比指挥家手中的指挥棒、足球裁判脖子上的哨子。法官用法槌的威严敲击,维护法庭秩序,控制庭审节奏,无形中增添了责任感和权威感。

  旁听人员随意走动、交头接耳,传呼机、手机声此起彼伏,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随意发言……庭审中的这一幕幕,令法官普遍深感头疼。为了在失控的庭审中表达权威,法官们有的大声呵斥,有的猛拍桌子,有损法庭尊严,令当事人不满。因此,寻求一种能够最好表达司法威仪、秩序的道具,就是法槌。

  全国第一个涉台法庭

  在陈国猛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海沧区法院获批设立全国第一个涉台法庭,于6月15日正式挂牌成立。

  “厦门将全市六个基层法院所管辖的涉台一审案件集中由海沧法院涉台法庭管辖,不仅有利于统一涉台审判司法尺度,而且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集约使用。”作为“涉台法庭”的推动者、项目“设计师”陈国猛曾说。

  2013年1月厦门中院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实行涉台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共集中审理涉台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达到了3327件。

  全省第一个减刑假释巡回法庭

  同样是在陈国猛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福建省第一个减刑假释巡回法庭设。

  2012年6月厦门中级法院减刑、假释巡回法庭正式在厦门监狱挂牌成立。

  法庭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并通过厦门法院网进行裁前公示,提高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

  陈国猛从齐奇手中接过浙江省高院掌门人之位,那对于齐奇法官,你又知多少?

  齐奇,男,汉族,1952年4月生,贵州安顺人。1968年参加工作,198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二级大法官。

  2008年1月出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自上任1年多时间里,从浙北到浙南,从山区到海岛,齐奇跑遍了浙江省11家中级法院、1家海事法院与90家基层人民法院,了解基层法官的看法与做法。

  他出任高院院长后,浙江法院每年四五百起判各级政府部门败诉,居全国第一。

  2012年,在齐奇的大胆推动下,浙江高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试点;2013年,齐奇更是力排众议,为张氏叔侄、萧山劫杀案彻底平反。

  此外,在高院院长中,他第一个穿上法袍亲自审案。

  【陈国猛简历】

  陈国猛,男,汉族,1966年10月出生,福建晋江人,中共党员,1989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二级高级法官。

  1985.9-1989.7

  厦门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法学学士。

  1995.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经济一庭庭长(其间: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参加厦门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8.10

  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1999.1

  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其间:1998年9月至2000年7月参加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2003.8

  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1.2

  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2.11

  陈国猛被最高院授予个人一等功。

  2015.10

  福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新闻加点料:

  宋城集团举报齐奇事件回顾:

  《浙江高院院长被举报 回应:举报我者涉嫌构成刑责》

  2015年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8月18日,浙江省高院发布了齐奇写给最高人员法院的《关于宋城集团以舞台剧和官网"举报"方式实施诬陷、诽谤事件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告》,报告声明,"举报"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用这样的方式对一个省高院院长进行诬陷、诽谤,不仅侵犯了我本人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当属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责任。"

  2015年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该举报在宋城集团旗下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官网、新浪微博以及宋城演艺微信公号"宋城演艺千古情"上同时进行,且举报形式十分夸张——专门排了"舞台造型",漫天飞雪下,十多名女演员身着红衣白裙,头缠白巾,表情悲痛,营造出了"窦娥鸣冤"气氛,"一头象征着司法公正的神兽獬豸被猎杀在地"。对于举报,宋城集团董事长黄巧灵在接受采访时回应称:举报起因系相关案件"判决不公"。

  《宋城集团举报浙江高院院长续:杭州中院作出回应》

  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宣布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当天上午,宋城集团用自编自演一出"舞台剧",用这样的形式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两天来,关于双方的信息如雪片式见诸于报端、网络。13日傍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挂出了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通过这样的方式首次对该事件进行回应。

  宋城集团举报浙江高院院长

  疑似举报起源案件浮出水面

  8月11日,一则"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宣布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的消息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宋城集团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8月11日上午,集团总部门前漫天飞雪,百名窦娥跪地鸣冤,象征着司法公正的神兽獬豸被猎杀在地。

  随后,该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出现了各个版本的消息。

  昨天上午,宋城集团发表四点声明:一是称公司和领导个人均未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二是认为事件与上市公司宋城演艺无关;另外,宋城集团称从有关媒体得知,中纪委已接到举报并关注此事,会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理;最后,宋城集团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反映问题,必要时以官方声明或通过指定媒体披露情况。

  昨天中午,一份"(2014)浙杭民终字第03200号"判决书出现在"浙法公开网"上,这起案件是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有限公司状告杭州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也被认为是可能导致宋城集团举报的起源,这种说法也得到了浙江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的确认。

  对此判决书,当天宋城集团并没有回应。

  "雕花用地"土地产权起纠纷

  休博园公司一、二审均败诉

  今天晚上,浙江高院旗下的"浙法公开网"上又挂出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以下简称《释明》),对该案事情经过、二审判决理由以及相关说明做了详细阐述。

  《释明》中阐述了两家公司当时产生纠纷的经过: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其中5层为景观房产、1层为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故双方约定,由奥兰多公司开发2-6层景观房产(住宅),由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房及其他旅游综合用地。同时约定,由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的景观房是"雕花用地",并产无相关配套用地。为了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给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

  由于转让后该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权属已归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分摊到上述地块的1层商贸用房进行产权登记,故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休博园公司以之前约定的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后因奥兰多公司未履行约定,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奥兰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而休博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经过一审、二审,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休博园公司败诉。

  杭州中院:

  案件判决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对于这个判决,杭州中院也在《释明》中表达了自己的判决理由。他们认为,二审是根据双方之间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委托代建关系。但是,在后来讼争的商贸用房所占旅游综合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才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该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另外,判决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杭州中院最后认为,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黄鸿鸣:宋城集团明日将回应

  对于杭州中院发布的《释明》,浙江在线记者也连夜致电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他是此次举报事件的"主角", 在8月11日的举报信息中留下过自己的手机号。

  黄鸿鸣说,他本人已经充分注意到杭州中院的《释明》,明天宋城集团将对此进行回应。(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沈正玺)

  《浙江高院院长称宋城集团诬陷诽谤 宋城集团回应》

  就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宋城集团以舞台剧和官网"举报"方式实施诬陷、诽谤事件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报告》一事,宋城集团18日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相关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对本案件进行审查。

  声明全文如下:

  对齐奇院长要求追究宋城集团法律责任的声明

  8月10日,我司执行总裁向中纪委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在获知中纪委受理后,8月11日,我司官网向社会公布了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的事实,而并不是用舞台剧和官网去"举报"。我们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也相信像齐奇这样的高院院长是极个别的,所以我们才敢实名举报。举报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齐奇院长向最高院提交的报告,将我司向中纪委实名举报这一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不仅定性为"诬陷、诽谤,不仅侵犯了本人的声誉,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当属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刑事责任",而且以"一个共和国大法官"的身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严肃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仅未审先定性,还把个人上升到司法权威的高度,这与他"共和国大法官"的身份是极其不相符的。

  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我司静待组织调查并积极配合,同时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相关审判监督职能,依法对本案件进行审查。

  特此声明!

  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

news.sohu.com false 澎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419948 report 6573 中国大陆法槌第一人据法制日报社浙江记者站微信公号“法治浙江”消息,1月12日下午,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廖国勋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大会上宣布:经中
(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我要发布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

客服热线:86-10-58511234

客服邮箱:kf@vip.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