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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抢劫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央广网 作者:孙莹
原标题:最高法:抢劫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入户抢劫等依法从重处罚

  央广网北京1月20日消息(记者孙莹)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11日,陕西商洛中院遵照最高法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陈军注射执行死刑。35岁的陈军以农村留守老人为作案对象,在数日内连续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犯罪,致六人死亡。这类恶性案件的发生也警示社会要关注留守妇女、儿童、老人的安全问题。最高法《意见》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中,首先提出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针对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法刑四庭审判长陆建红说,《意见》明确,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意见》提出,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陆建红介绍,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陆建红说,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意见》对具有法定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刑罚适用做了细化,同时明确三种情形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等八种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意见》对此条文如何适用做了明确,最高法刑四庭审判长陆建红分析:应当根据抢劫的次数及数额、抢劫对人身的损害、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等情况,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 险程度,并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刑罚。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并处没收财产。

  《意见》指出,三种情形之一就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意见》提出,对于采取故意杀人以外的其他手段实施 抢劫并致人死亡的案件,要从犯罪的动机、预谋、实行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并从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认罪悔罪情况等方面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 险程度,不能不加区别,仅以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陆建红说,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 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意见》多次强调,抢劫致人重伤案件适用死刑,应当更加慎重、更加严格。

  最高法出《意见》明确“入户抢劫”等加重处罚情节认定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依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均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如何适用法律?“抢劫数额巨大”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进行规范。

  “入户抢劫”属于刑法规定的加重刑罚的情节,《意见》提出,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最高法刑四庭审判长陆建红分析:

  陆建红说,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生活中,有一些居家经营的小卖店,小饭馆被抢劫,是不是属于“入户抢劫”呢?

  陆建红认为,《意见》提出,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出门在外,人们最担心遇到所谓的“车匪路霸”,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犯罪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意见》明确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均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

  陆建红说,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 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依据《意见》,在处于运营状态的、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 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

  对于抢劫犯罪来讲,“数额”无疑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抢劫数额巨大”往往对应较高的刑罚。如何认定“抢劫数额巨大”?

  陆建红介绍,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 抢劫数额。

  《意见》还明确,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 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抢劫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工作。

  陆建红说,审理抢劫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主动开展附带民事 调解工作。但是,对于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或者被害方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被告人与被害方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评价被告人悔罪 态度的依据之一,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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