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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等为由辞退女职工

来源:综合 作者:合肥在线
原标题:《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晨报讯 上班时间产检不视为“请假”、经期不舒服可请假休息、更年期反应严重可申请调整岗位、不得因为女性结婚、怀孕、哺乳等降低女性职工收入……今后,我省女性将得到更多保护。近日,省政府出台《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女性撑起“保护伞”,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已实行了20多年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等为由辞退女职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性正常分娩可休产假98天

  《规定》同时对女性职工的“产假”给予明确的时间保证,其中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规定》还要求,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

  经期、更年期纳入保护范围

  女性经期、更年期、防止性骚扰等同样纳入保护范围。根据《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规定》中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职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及时调查处理性骚扰投诉。 晨报记者 刘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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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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