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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滞纳金被否案决引关注 被称霸王条款

来源:央广网 作者:刘涛 孙莹
原标题: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案引关注 天价滞纳金被称霸王条款

  央广网北京2月18日消息(记者刘涛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果您的信用卡逾期不还钱,您知道要收多少利息和滞纳金吗?按照惯例,银行因"信用卡欠款"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年化率高达78%,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年化率不得高于24%。这意味着,信用卡的利息及滞纳金年化率远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很多人意识到但选择了默认,习惯成自然。但也有人挺身而出,称这"天价滞纳金"是霸王条款。

  去年底,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曾就"滞纳金收取问题"判决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沙某某因欠款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他除付清欠款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但最终,法院却出乎意料地判决银行收取的滞纳金违法。该案因此被称为"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

  成都高新区法院2015年的11月12号作的判决书显示,中国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起诉沙某某,称沙某某2013年9月4号申请了中国银行的白金卡,共欠款37万5000多块钱,要求沙某某支付欠款以及利息、滞纳金。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一部分诉求,判决沙某某支付中国银行至2015年6月8号截止的37万5000多块钱的欠款,并且支付从2015年6月9号起的利息。利息没有按照银行的诉求收取,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书最后小节称,相关的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以及预期的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据此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以及按照24%的年化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包括成都高新区在内的多家成都法院,在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的诉求上都给予了不支持的态度,一部分法院在判决书上要求银行适当的降低利息以及滞纳金的金额,使得利率水平不超过每年24%。但是这些法院都没有向成都高新区法院一样,在判决书上写得这些详细、明白。

  由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可以满足持卡人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如今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但是持卡人应该了解,透支信用卡逾期不还,等待你的,除了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日利率,术语叫“复利”,还有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这是滞纳金的收取依据。

  其实近年来,因逾期不还钱而被银行起诉、因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持卡人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目前居金融犯罪案件的首位。成都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什么重新引起了大家关注?争议究竟在哪儿呢?

  目前,一些银行信用卡逾期还款仍要全额计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消费者有义务就自己迟延还本付息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就是我消费了50000元,还了49999元,只差一块钱没有及时还款的话,那么银行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应是基于1元钱,而不是整个的消费额度,或者我的信用额度,因为涉及到我还款的部分我是诚信的,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

  近期,此判决引发热议后,记者向法院提出采访请求,希望法官就判决理由进行解读,得到答复,以判决书论证为准。而这份判决书长达8500多字,说理部分就占6700字。其中一些内容是对复利和滞纳金的计算,此案中,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不到半年,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累计两年,年利率将达到122.37%。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计算,10000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专家认为,滞纳金作为督促持卡人及时还款的一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要有合理范围。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承堂介绍,其他国家通行的是当作违约金,而且违约金也不是无限制地收取,收取的次数和金额都应该有一定的限制,而且金额非常小。

  对于信用卡没有上限的滞纳金,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分析认为,虽然滞纳金条款也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的条约,作为合同条款,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所以,既然内容不公平而且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此案判决书小结表示:“相关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及逾期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商业银行错误的将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作为自身高利、高息的依据,这有违于合同法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也有违于社会公众对正义与公平的基本理解。这种解读是违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规定的良好出发点和立法宗旨的。”也有观点认为,否定信用卡滞纳金于法无据。从国际上看,在法律制度完备的美国,商业银行也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迟延费”,类似我国的信用卡滞纳金。法院没有权限对信用卡滞纳金的高低进行调整。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高违约金是与银行承担的义务相对应的。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则银行为其提供了免费资金,这些资金发卡银行都是可以用来赚取利息的,在这一点上银行承担了较多的责任,持卡人享有较多的利益;如果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则应支付高额违约金,此时持卡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时免费享受银行的资金,违约时却不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是有悖于公平原则的。

  自1985年我国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发行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走过了快速发展的三十年。在这个过程中,信用卡领域立法滞后的问题逐步显现。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信用卡的专门法律;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至今已有多年,也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如今,摆到我们眼前的已不仅仅是滞纳金的标准问题。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制水平,这已成为了任重道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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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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