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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草案:个别条款“不堪一驳”

来源:澎湃
原标题: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个别条款“不堪一驳”

  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这是自2002年以来文物保护法最大的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曾引发舆论热议。

  在本次两会上,黄细花等8名全国人大代表对《送审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如将《文物保护法》改为《文物法》等。同时,上述代表还指出,《送审稿》个别条款“无论是从学理、还是法理层面,都不堪一驳,在实施过程中也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故宫工作人员正在展馆内擦洗展板。 视觉中国 资料图
故宫工作人员正在展馆内擦洗展板。 视觉中国 资料图

  建议《文物保护法》更名为《文物法》

  黄细花等代表认为,目前实施的《文物保护法》是经过全国人大2015年4月第四次修正的版本,而这一次新的修订则是新法颁布不到一年就开始的第五次修订。那么短的时间里面进行多次修法,说明这部法律非常重要。此外,新一轮的修订加强了合理利用的部分,增加了一章关于利用的内容,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但是,《送审稿》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黄细花等8名代表提交了相关修改建议。

  首先是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上述代表建议,将《文物保护法》的名称改为《文物法》,“现行的《文物保护法》只讲保护、不讲利用;只讲被动保护,不讲积极利用;把公共文物视为专家私属领地、缺少公共参与渠道,因此,建议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删除禁止原址重建和不允许文物场所商业经营等条款。”

  行政许可和审批项过多

  上述代表还在提交的建议指出,《送审稿》过多保留和增加了行政许可和审批,“

  修订草案共设定行政审批28项,保留现行《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审批20项,其中行政许可18项,政府内部审批2项;新增行政审批6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政府内部审批1项;这与简政放权、取消一切不必要的行政许可的改革相违背。”

  对此,代表们建议,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减少、降低准入条件,即使确有必要,也应尽量减少、降低准入门槛,明文规定转为行业协会管理,强调个人资质而非机构资质,清晰规定考核方法,杜绝利益保护、部门及相关人员寻租机会。

  针对《送审稿》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内容,代表们认为,《送审稿》一刀切“禁止重建”,不符合中国文化遗产传承模式,不符合学理、法理。原址重建,是中国文化传承的具体表现。但重建不一定非要采用原来的尺度和形制。要根据重建时的财力、物力、建筑科技进步、文化本身的演变等新的内容来定。

  多种经营方式也能保护好文物

  《送审稿》第七十四条规定,“已建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博物馆,或者辟为考古遗址公园等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转让、抵押”。

  针对这一规定,黄细花等代表指出,  历次修订的《文保法》与国际上流行做法相悖的另一个表现是,禁止国有文保单位的多功能混合使用。《送审稿》第七十四条,无论是从学理、还是法理层面,都不堪一驳,在实施过程中也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上述代表认为,第七十四条相当于在法理上规定国有文物场所不得企业化运营,这与目前中央推行的国有资源、资产的高效持有、保值增值、提供国民更多体验机会要求背道而驰。代表们在建议中举出了故宫、颐和园、华清池等例子,以期说明文物允许经营,文物保护、展示得会更好。

  国有文保单位只是一种所有权的界定,其使用权、管理权完全可以分离。文物的使用者、使用方式、是否商业经营,与文物是否可以得到良好、积极的保护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国有化、非经营的方式不一定就保护得好;允许多种经营方式不一定就会保护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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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奕燃 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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