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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异后携带抚养孩子 持刀阻拦其上学(图)

来源:信息时报
 母亲阻拦女儿上学。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缪伟奋 万鹏

  母亲离异后携带抚养孩子,却不让她上学,孩子判给父亲抚养后,母亲竟又持刀阻拦其上学。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根据申请,发出了《反家暴法》实施后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位母亲被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女儿。据悉,这也是《反家暴法》实施后,广州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父亲抚养女儿

  据法院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系现年12岁的未成年人小娟(化名)。小娟的父亲孙某与母亲郭某于2003年结婚,之后生育小娟,后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协议离婚,约定小娟由母亲携带抚养。小娟随母亲共同生活期间,郭某多次辱骂小娟,常因琐事将其逐出家门、禁止其上学,且常制止孙某探视女儿。得知上述情况后,父亲曾在2006年后接女儿至深圳居住生活两年,之后小娟仍随母亲生活。

  孙某与郭某因女儿的探视问题发生多次纠纷。2014年4月,父亲诉至白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期间,母亲以“家庭困难,无人照顾孩子”为由向学校提出让女儿停学。经审理,白云法院依据小娟本人的意愿,及其未能正常上学的事实,判决小娟变更由父亲携带抚养,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后小娟随父亲生活,陆续在深圳、广州就读小学。

  母亲至校门口持刀威胁

  谁知,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学时分,母亲郭某突然堵在小娟学校门口,意图将其带走。小娟拒绝的同时,向学校保卫员求助。学校当即派出老师、门卫等进行协调,父亲孙某及警察也到场处理。郭某不仅拒绝调解,还对众人实施辱骂等过激行为,引发群众围观,造成场面混乱。后郭某被带至村委治安队进行调解,但其仍持续对在场人员进行谩骂,阻挠父亲和女儿离开。之后在治安队的帮助下,父女俩才得以离开。

  2016年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孙某送女儿上学至校门口时,突然手持介纸刀拦住小娟,威胁其不让上学。后经治保人员和学校工作人员及时化解夺下刀具,小娟才得以脱离危险。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娟因不堪母亲辱骂、威胁和暴力胁迫,在父亲的代理下,于3月14日向白云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白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立即调阅案发当日的视频记录及公安机关笔录,查明申请人小娟遭受其母亲暴力威胁的情况。法院认为,郭某于2016年3月4日、3月8日两次到女儿就读的学校进行截堵,违背女儿意愿欲强行将其带走,还持刀具进行威胁。小娟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3月16日,白云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威胁申请人小娟及未经其父亲孙某同意带走小娟。二、禁止被申请人郭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娟及其相关近亲属。随后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地街道及公安机关进行了送达。

  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如果郭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提醒】

  申请时注意收集证据

  据了解,早在2010年3月,广东省法院就启动了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其中,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试行以来,广州市各区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共13份。以往的试点工作主要是在诉讼过程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类似于一种保全措施,且主要是在婚姻案件中。随着《反家暴法》的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再以诉讼为前提,且对申请人、保护令的有效期及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现实危险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并在申请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举证证明暴力行为。

  法学堂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怎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文(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申请人

  第23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作出保护

  令时间

  第28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保护措施

  第29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有效期

  第30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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