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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院后失踪投湖自尽 医院被判赔9万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记者 刘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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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老人住院后失踪投湖自尽 湘雅二医院被判赔9万

  老人住院后失踪投湖,医院被判赔9万

  家属认为医院监管不到位,索赔26万;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未要求监护患者人身和行为自由

  华声在线5月5日长沙讯(潇湘晨报 记者 刘双 实习生卢欣)

  患恶性肿瘤第8次入院后的第四天,62岁的刘桂香(化名)突然失踪了。19个小时后,家人在岳阳南湖找到她,老人已投湖自尽。

  因认为医院监管不到位、没有尽到护理和保障义务,家属起诉湘雅二医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对此,院方表示,病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不需要监护,医疗服务合同也并没有要求对病人进行人身和行为自由的监护。

  “(将老人)送到医院治病,没想到却得到这样一个噩耗。”62岁的刘桂香在进入湘雅二医院治疗后的第四天失踪,随后被发现已投湖自尽,家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院方在对刘桂香提供医疗服务时,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当庭判决湘雅二医院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9万余元。

  事件入院4天后老人出走投湖自尽

  2014年10月22日,刘桂香因胃部恶性肿瘤手术后出现腹胀、进食困难等不适症状,入住湘雅二医院治疗。这是刘桂香第8次入住湘雅二医院,医院给她增加了24小时全天候遥测心电监护项目。

  2014年10月26日晚9点54分,家属接到湘雅二医院的电话称,刘桂香突然不见了。直到第二天,家属才有了老人的消息:“当时有人说发现了她的遗物,然后找人打捞,发现(尸体)是在岳阳南湖。”

  刘桂香的家就住在岳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她最后出现在医院病室的一楼大厅是在当天晚上8点32分,“但医院是在1个多小时后才打电话通知我们”。

  家属院方没及时通知未尽护理义务

  刘桂香的家属认为,湘雅二医院没有尽到应有的护理和保障义务,便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6302.6元。

  起诉书中,作为原告的刘桂香女儿等家属提出,从病人失踪到医院通知家属,中间长达1个多小时。因此,说明当时病室护士站没有值班人员对遥测心电监护站进行值守观察,“他们没有尽到责任”。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提出,湘雅二医院在医疗管理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以致错失了制止患者自尽的最佳时机。

  医院病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无需监护

  法庭上,湘雅二医院的代理律师提出,刘桂香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没有精神障碍,因此不需要监护。“她(刘桂香)提出去洗澡是她的自由,洗澡就要取下心电监护仪器。”医院代理律师说。

  医院方面还提出,医疗服务合同里并没有要求对刘桂香的人身和行为的自由进行监护。另外,在发现刘桂香不见后,医院在第一时间与家属取得了联系。

  “发生这样的结果,医院也感到很痛心,但作为家属都不能预料到这个结果的发生,医疗机构就更不能预料到这种结果。”医院代理律师说。

  由于双方不愿达成调解,审判长在休庭合议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湘雅二医院在对刘桂香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尽到提供完全合格医疗服务的义务,存在着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判决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9万余元。湘雅二医院表示服从判决。

  律师说法

  医院是否担责依据其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格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表示,患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如果医院的医疗条件、设施不符合相关的标准,致使患者在医院发生自残、自杀的情况,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明指出,如果医院完全依照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医院的医疗条件、设施符合相关的标准,此种情况下,如发生患者自残、自杀的情况,医院则不承担责任。

  此外,与医院情况相似的敬老院,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范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服务。医院、敬老院在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和各自行业的规范履行职责,提供的硬件设置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发现当事人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通知和提醒家属。家属照顾危重病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家属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记者刘双

  相关案例

  病人趁护士查房空当自杀医院被判无过错

  2009年12月2日,陈单(化名)因病进入江苏淮安市一家医院治疗,接受一级护理。治疗过程中,陈单因病情没有好转产生轻生念头。2010年1月11日晚,陈单趁陪护亲属熟睡之际离开病房,来到四楼跳楼坠亡。陈单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应每小时巡视,医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向淮安市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陈单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陈单的死亡,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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