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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申请赔900多万 海南高院为何只赔200余万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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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陈满申请赔900多万 海南高院为何只赔200余万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今日上午,陈满及其代理人王万琼律师收到海南高院国家赔偿决定书,详解275万余元国家赔偿金的“来龙去脉”。

  1992年12月25日夜,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46岁的物管人员钟某某遇害。案发后,曾在此租住过的陈满被当地警方锁定为凶手,后被羁押、逮捕。后历经一、二审,1994年11月22日,陈满被判死缓。

  从1992年12月底被捕开始,至今年2月1日洗冤,陈满共失去自由约23年,共计8437天,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陈满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赔偿金额不足申请金额1/3

  《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陈满向海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除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等多家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要求海南高院赔偿人民币9661332.92元。

  其中含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误工费3707555.28元;医疗费、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以及赔偿23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

  申请书称,陈满被请求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时,就已经开办了一家装修公司并初具起色,其工资水平远远超过普通职工,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数,请求人的误工费按照普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

  申请书还称,陈满未被羁押前身体健康,今年2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医院的全身检查,陈满被查出患上了严重的胃溃疡、肛裂及双下肢体麻木,需要后续长期治疗,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

  900多万元的赔偿申请和实际赔偿金额275万余元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解释

  决定书达成6项协议

  决定书显示,2016年5月1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海南高院与陈满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截至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刑再字第二号刑事判决宣告,陈满无罪止,陈满共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陈满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共计1853777.64元。

  二、2016年2月1日,傅勤副院长代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满公开作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给付的5000元生活补助,陈满愿意接受。

  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陈满被剥夺人身自由超过23年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结合本案实际决定赔偿陈满9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本协议签订后,陈满保证不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五、本协议签订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赔偿协议加以确认,赔偿决定送达陈满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陈满的申请依法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支付上述两项赔偿金,共计2753777.64元。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陈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各执一份。

  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海南高院表示,因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公布2016年作出赔偿决定应遵照的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故应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27日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应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为:219.72元×8437天=1853777.64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海南高院表示,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应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具的具体情况,应支付陈满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经本院与陈满协商已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同时陈满保证不再向本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如下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办公室会议的讨论,决定如下: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陈满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二项合计2753777.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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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永刚 U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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