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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依法扣留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保管费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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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依法扣留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

  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就起草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超限车辆标准和相关处罚措施,拟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有关机构依法检测、扣留超限运输车辆,禁收检测费、停车费。

  《规定》首先明确了8种情形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不得擅自行驶公路,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规定》还提出,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货运车辆和道路运输企业,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被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人,在1年内不得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

  《规定》要求,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同时,运输途中,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源头单位签发的货物装载单,并主动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

  《规定》提出,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为防止乱收费,《规定》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

  需要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超限货物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相关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超限运输车辆

  车货尺寸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车货总质量

  二轴货车超过18000千克

  三轴货车超过25000千克

  三轴汽车列车超过27000千克

  四轴货车超过31000千克

  四轴汽车列车超过36000千克

  五轴汽车列车超过43000千克

  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超过49000千克

  处罚

  车货总高度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高度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进行警告

  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news.sohu.com false 综合 https://epaper.ynet.com/html/2016-05/28/content_200514.htm?div=-1 report 1722 据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近日,交通运输部就起草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超限车辆标准和相关处罚措施,拟实行
(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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