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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前员工诈骗千万 辩称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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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前员工诈骗千万 辩称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女子夏某谎称能购买银行内部“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并利用自己在银行的工作经历,让9名被害人将千万巨款交由其投资。可实际上,夏某却将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其余大肆挥霍。因涉嫌诈骗罪,夏某昨天在北京市三中院受审。

  指控:银行前员工涉诈骗巨款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间,夏某在朝阳区等地虚构银行内部高息理财产品,以通过银行高管帮助购买内部高息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牟某等9人共计179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女子夏某是北京人,今年33岁,大专文化程度,与丈夫在案发前离婚。自大学毕业之后,夏某就进入多家银行工作,直到2012年从银行离职。正是凭借在银行的工作经历,夏某才得以获得9名被害人的信任,放心交给其千万巨款。在9名被害人中,损失最多的高达569万元,最少的也有15万元。

  案情:高息理财诱被害人上当

  昨天上午9时30分,该案在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开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夏某称不认罪,“我不是以理财名义收的钱,也没冒充自己是银行的人,我和他们只是拆借关系。”夏某称,她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诈骗,最多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针对夏某的说法,在随后的庭审中,公诉人先后出具了多组证据。被害人冯某在公安机关作证称,他是夏某表哥的朋友。2012年2月,他听说夏某在银行工作,与银行的一位高管关系很好,可以通过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挣钱,随后就找夏某买了三四次理财产品。

  一天,夏某突然打电话给他,称又有理财产品销售了,投资3个月就返15%的利息,4个月本金就能退还。因为此前的几单交易,夏某均按时将本息结清,冯某也就放心投了100万元。到期后,虽然夏某将利息付清,但本金却没有回来。在冯某追问下,夏某称自己已经为冯某续投了,而冯某也未起疑心,在此后更加追投了数百万元继续购买夏某介绍的一款“45天15%利息”的理财产品。

  可在所谓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冯某几次索要钱款,夏某却以各种理由搪塞,冯某这才有所担心,要求夏某为他补写了一份理财合同,合同中夏某称自己是某银行的一位经理,承诺会按时还钱。可直到案发前,除一部分资金,冯某尚有520余万元未能追回。

  焦点:辩称理财合同受迫所写

  记者了解到,夏某曾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为9名被害人中的2人写过理财合同。而这两份合同,也成为了公诉机关指控夏某诈骗的重要书证。

  可对于自己所写的合同,夏某却有另一番说辞。夏某称,被害人里不少人都知道她从银行离职了,而她所写的理财合同,是在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钱后按照对方要求写的。“我也是事后才知道,他们有人的钱是从高利贷借来的。他们为了证明钱在银行做理财,给高利贷一个交代,才要求我按他们给的模板写的合同。”

  不过公诉人表示,虽然夏某否认证人证言,可多名被害人均称夏某说过银行高管可以买到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结合其所写的合同,足以表明夏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此外,夏某使用这些钱款大肆挥霍,自2011年到案发,夏某共取现400万元,向亲属转款200万,证据显示其在澳门游玩四天就花费60余万元,这些说明夏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夏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

  庭上,夏某虽表示有能力为被害人退赔,但千万巨款的去向,夏某至今却未交代。

  昨天,法庭未宣判此案。

  比较

  诈骗罪

  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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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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