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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中国大厦案主犯获刑10年 法院认定其涉黑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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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新中国大厦案主犯获刑10年 法院认定其涉黑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昨天,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发出一份高达460页的判决书,就广州新中国大厦一案作出宣判。其中,宋志永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3000万元;陈文元等19人被判有期徒刑6年7个月至1年5个月零27日不等。

  新中国大厦案曾致政府背20亿包袱

  据了解,新中国大厦位于广州市人民北路与十三行路交汇处,目前已是国内数一数二的服装批发市场,大厦内每个仅数平方米的小隔间,月租可达10万或数十万元。然而,该大厦也因涉广州最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15”暴力冲突案、幕后老大潘维曦卷款7亿元潜逃香港等等备受社会关注。

  1994年12月31日,潘维曦投资筹建并实际控制新中国大厦,边建设边销售,将尚未封顶的新中国大厦从负2层至第20层全部开设成服装批发市场。1999年9月,广州最大、涉案金额达150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案,潘维曦卷款7亿港元逃亡香港。“新中国大厦”烂尾,600名业主因无法取得租金、无法确权,20亿资金无法追回。为此,广州市政府成立了工作组善后,希望能通过收取大厦租金,以抵回此前由财政向储户垫付的20亿余元。

  然而因潘维曦在香港遥控指挥,通过宋志永实际控制新中国大厦,签署阴阳合同,将少数资金上交,而多数资金被用来以“感谢金”等形式被截留并送往香港。2010年7月,广东金穗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丰公司)通过公开变卖,接盘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但直至广州“4·15”暴力案件爆发还难以进入大厦运营。

  据检方指控,在该次新中国大厦系列案中,潘维曦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罪行。2014年年底,被抓获归案的潘维曦曾在海珠法院受审,其当庭辩称自己没有犯罪。2015年9月,潘维曦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贿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在2015年4月21日,海珠法院开庭审理以宋志永为首的新中国大厦案。庭上,宋志永不认罪,并辩称其在“4·15”暴力事件之前没有参与密谋,该次暴力事件是一次突发事件。

  “隐性”暴力威胁显著“软暴力”较强

  昨天,海珠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宋志永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宋志永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罚款3000万元。

  判决指出,“4·15”事件已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作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相关判决,宋志永所领导的组织,将从新中国大厦获取的部分利益,豢养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故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案中,“隐性”暴力威胁显著,“软暴力”程度较强,属于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另外,判决还从非法控制等情况方面予以了详尽解释。

  判决指出,被告人陈文元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7个月,并罚款3万元;判令陈炳坤有期徒刑6年,罚款100万元。判决崔双意、邹德良等分别获刑3年到1年半不等。

  一审判决后,金穗丰公司发声明称尊重海珠法院的一审判决,称该判决将对维护新中国大厦服装批发市场的安全,对正在推进的大厦确权、拆迁安置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梳理和解决,将带来正面、积极的作用。金穗丰公司同时认为,该判决仅针对宋志永犯罪团伙2011年5月以前的犯罪行为追究了刑事责任,在金穗丰于2010年7月买受新中国大厦整体项目之后,对其恶意串通签订租赁合同,以黑社会暴力手段控制大厦铺位,非法侵占大厦租金收益,以致公司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尚未涉及,故该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宋志永团伙该项刑事、经济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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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龙 UN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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