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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建议删除“恢复监护人资格”

来源:综合 作者: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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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委员建议删除“恢复监护人资格”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针对监护制度问题,常委会委员们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和看法。

  监护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

  郑功成委员直言,监护制度的重点是要解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人权保护问题,“一老一幼一残”可以称为较弱势的群体,是监护的重点,但“目前草案还感觉不够完整和清晰”。

  他说,我国目前已进入少子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值得特别关注,“没有子女的老年人面临着监护问题,有子女但子女不孝的老年人也面临着监护问题。”他表示,过去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有效介入,有邻里互助、亲友关照,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急切需要建立更加清晰、完整的监护制度,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失能老年人和智障残疾人等。

  “贵州的四个留守儿童自杀事件,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心,这个事件充分暴露了其父母把法定的监护责任丢到了脑后。”严隽琪副委员长说,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是社会之痛,法律规定监护和赡养责任十分重要。严隽琪建议针对监护制度,要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表述。

  监护资格恢复制度如何认定“确有悔改”?

  草案第35条规定了原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恢复其监护人资格的制度。

  对此,韩晓武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说,“确有悔改”如何认定?有什么具体标准?很难通过具体证据认定。当原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并产生新监护人后,被打乱的监护秩序已经恢复,这时如果仅仅因很难说清楚的“确有悔改”即恢复原监护人的资格,并终止新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那么刚刚恢复的监护秩序就会再次被打乱,对被监护人并不一定有利。韩晓武认为,终止新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有可能挑起矛盾。

  在韩晓武看来,创设此项“监护资格恢复制度”目前存在欠缺。他建议删除第36条关于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果保留恢复监护人资格制度,则应对恢复的条件与撤销的条件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定。”

  申请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两难

  草案第23条规定,“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此,杨卫委员说,子女如果到法院去申请,从道德上就受到了拷问,“你是不是想监视管理你父母的财产?但如果不去申请,在道德上又受到另一个拷问,是不是不想赡养父母?因为对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子女都有赡养义务。”

  杨卫说:“父母总有老的一天,完全没有能力的这一天,这时候你必须得跑到法院启动这个过程,而启动的时候还受到道德上的拷问。”

  人大代表:“要讲清人民的合法权益”

  “就人权问题,我们每年都要同西方社会打嘴皮子官司,你评论我们的人权,我们也发表白皮书评论你的人权。只要存在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意识形态,这个官司就会一直打下去。”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吉炳轩副委员长就草案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吉炳轩说,民法总则是专门为人民的利益立法,要讲清人民的基本权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这些基本权利。他表示:“我们所讲的人权,最起码有人的生存权、劳动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应该借这部法律把我们的人权观用法律语言讲清楚。”

  关于民事权利,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也提出了建议,他说,民事权利部分只有权利的表述,没有权利怎么取得和消灭的问题,没有关于权利怎么行使的规则。他举例称:“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有权利就胡作非为,这个问题怎么处理?现在我们没有权利保护的规定,怎么保护?是否只能依靠国家保护,自己能不能保护。这是很大的问题,在权利部分没有写。”

  对此,孙宪忠建议在权利部分还要写上如下三点:“一是权利怎样取得,怎样消灭,二是权利怎样行使,三是权利怎样保护。”

  此外,吉炳轩还建议,民法总则草案要讲清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社会责任。在他看来,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劳动和奋斗所带来的。合法权益的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内容,“如财产权、继承权、土地承包权、出版自由权等,尽管这些权在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均有表述和体现,但在民法总则中也应该有所体现,而且是较为集中和充分地体现。”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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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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