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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死囚被枪下留人19年后法官承认证据不足

来源:澎湃 作者:陈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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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西死囚被枪下留人19年后法官承认证据不足,案卷可能丢过

  死刑犯张鸿因在刑场上不断喊冤被“枪下留人”,三年后山西高院再审改判其死缓,他此后仍不断申冤。山西省检察院于2014年4月对该案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向山西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法院至今未启动再审。

  6月2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以《枪决被紧急中止:山西死囚喊冤19年,检方建议再审2年无果》为题,独家报道了此事。

  1992年3月3日,太原市太钢25宿舍,青年女工陈奕被人用一根红裤带勒死在她的这间住所里,张鸿被警方锁定为杀人凶手。

  日前,澎湃新闻联系到张鸿故意杀人案一审审判长陈端正,他在电话中表示,该案在证据上确实有所欠缺。

  澎湃新闻发现,该案还存在二审、再审无辩护律师,检察院复查曾因案卷未调回而搁置等问题。专家表示,死刑案件如无辩护律师,属严重程序违法,应当启动重审。

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的张鸿。网络资料
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的张鸿。网络资料

  一审法官:案件证据有些缺乏,并不完整

  张鸿案一审判决书中提到,张鸿是1988年在太原打工期间结识了被害人陈奕,随后提出结婚遭到反对。案发当日上午9时许,张鸿翻墙进入陈奕住所,见陈对其不予理睬,遂恼羞成怒,将其杀害。1997年2月5日,38岁的张鸿被警方从河南家中抓走。

  张鸿的辩护律师朱明勇向澎湃新闻表示,从案件材料来看,判决书中除了口供和证言,找不到任何客观证据能够证明张鸿杀人,甚至不能证明他曾到过案发现场,“这些证言证明了什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是否获取指向张鸿的证据,判决书均没有显示”。

  6月22日,澎湃新闻联系到张鸿故意杀人案一审审判长陈端正,他早在2002年就已经退休,至今仍对该案存有印象。他说,该案一审开庭时,到庭作证只有一名老太太,“她是被害人陈奕的邻居,自称看到了张鸿,其他的证言都是书面证词。”

  陈端正说,张鸿故意杀人案在证据上确实是有些缺乏的,并不那么完整。

  知情者:检方复查曾因案卷未调回而搁置

  陈端正说, 1998年5月15日,张鸿在死刑场上被“枪下留人”,他当时也在场,“我印象中这个案子好像发还重审过,但是后来案子到了太原市检察院,公安上不知是因为人员更替还是搬家把案卷给丢了,证据也就补充不进来了”。

  一名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因张鸿不断申诉,山西省检察院在早在2008年初就对张鸿案进行过复查,但调查工作最终因案卷未能调回而被搁置。

  据山西省检察院2008年2月14日的一份书面文件显示,该院于2007年3月29日曾前往汾阳监狱提审张鸿,并决定对张鸿申诉一案立案复查。文件显示,调查工作在约10个月后仍“因法院的案卷未调回,尚未进入实质性调查工作”。

  这名知情人士称,张鸿案后来在山西省检察院于2012年至2014年的复查中,被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可能是案卷找到了,“但案卷到底有没有丢过,又有没有找回来,极少能有人知道”。

  专家:若无律师辩护属严重程序违法,应重审

  张鸿提出上诉后,1997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但这份裁定书中,未显示有辩护律师为张鸿辩护。

  张鸿的另一名代理律师赵爱民认为: “一审、二审之间除去10天的上诉时间,仅用了16天,没有辩护律师则表明案件很可能是合议庭书面审理的。”

  此外,根据判决书,张鸿1992年3月3日在太原杀死陈奕。但据张鸿自己和其河南老家的多位邻居所称,当时张鸿正在家中修缮房屋,多日后才离开老家。但这一未在场证言未被采纳过。

  2001年山西高院对该案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中,也找不到辩护律师的名字。

  张鸿的二哥张河日前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宣判之后,他们再没有参加过庭审,也没有请过律师。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7年1月1日,山西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的同一年,我国正式实施了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34条第3款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邱兴隆向澎湃新闻表示:“实际上,不管是79版、96版还是现行的刑诉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死刑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

  邱兴隆说,按照规定,即便张鸿案二审及再审是书面审理,案卷中也应该出现律师的书面辩护词,这是强制规定的,“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定,审判结论不能生效,应当重新审理”。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强制辩护是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体现了对死刑的慎重态度,给予被告人充分的程序保障。”

  刑诉法学博士、律师毛立新说,如果山西高院张鸿案的再审没有辩护律师,就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应当再次启动再审。

  毛立新还认为,张鸿案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这一情形,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该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朱明勇说,当年在刑场上因受到过度惊吓,加之行刑前打过封闭针,对身体产生影响,张鸿被从刑场送回看守所时,大小便失禁,“张鸿说,从那以后他的身体就一直很差,在监狱里爬了多年站不起来,最近几年才能走了,但必须借助拐杖。”朱明勇2016年6月21日夏至当天见到张鸿时,在30多摄氏度的高温中,张鸿却身穿棉袄,他说他现在不能受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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