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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卫生院实习生找代考 2人均判拘役罚款1万

来源:华商报 作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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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找朋友替考 两人均判拘役 各处罚金1万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担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无法通过,22岁的女孩张某找到在医院工作的朋友替考,结果在考场上被监考老师发现。昨日,华商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张某及替考的朋友分别被判处拘役,这也是《刑法修正案(九)》以来,我省首例代替考试入刑的案件。

  两度落榜

  卫生院实习生找朋友代考

  22岁的张某是榆林某卫生院一名实习生,前期参加过两次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均未考过,便有了找人代考的想法。

  张某供述,2015年年底,她再次报名参加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月,在和朋友、在榆林市某医院当护士的郝某打电话时,她说起5月份自己参加资格考试恐怕过不了,问郝某是否可以帮忙,郝某答应可以替考。

  5月13日,张某将自己的证件及考试用具交给了郝某。14日,郝某代替张某进入榆林市高新区职业技术学院考场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而监考老师在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眼前的考生不仅相貌与携带的身份证、准考证的照片不一样,而且年龄明显看起来比身份证上的年龄大很多。最终,郝某承认自己是替张某考试,监考老师随即让其停止答题并带离考场。考务办工作人员随即向警方报警。民警随即也将张某传唤到所,张某主动交代了请郝某替考的犯罪事实。

  得知替考作弊要入刑,两人后悔不已。郝某告诉民警,她和张某是朋友关系,纯属帮忙并没有什么酬劳,没想到后果如此严重。张某也称没想到会触犯刑法。此后,该案经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代替被告人张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郝某、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近日,榆阳区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郝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

  解析

  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法的制裁。依据这条规定,“找人替考者”和“代替别人考试者”都属于犯罪主体,都要受到“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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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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