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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走留下双胞胎女儿 获刑男子求法院开恩

来源: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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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妻子出走留下5岁双胞胎女儿 获刑男子请求法院“开恩”

  江苏南通启东一男子因骗取8万余元的电缆线,被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妻子因此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留下一对五岁的双胞胎女儿。为此,他赶紧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他“法内开恩”。

  7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鉴于二审出现的新证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决定对被告人施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骗取电缆线,一审获刑三年

  2015 年3月,23岁的启东小伙施某在参加朋友组织的一个聚会时,偶然结识了从事电缆线销售的沙先生。没过多久,施某因赌博输钱而经济拮据,于是,他在新朋友沙先生身上动起了歪脑筋。

  2015 年5至6月期间,施某向沙先生谎称其父亲在启东市曹家镇承包建筑工地需要购买电缆线,先后23次骗得沙先生各种型号的电缆线共计290卷,合计价值人民币85569 元。

  为了处理掉这批货,施某找到了当地一家废品回收站的小老板卫东。在明知施某向其出售的电缆线系犯罪所得,卫东仍先后5次在他经营的废品回收店内低价予以收购,价值合计人民币13467.2 元。

  2015年6月30日,施某在启东市汇龙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施某的父母亲代替其向被害人沙先生退赔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同年7月15日,卫东亦在启东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而卫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因两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施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卫东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出现新证据,二审改判缓刑

  案子暂告一段落,但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原来,1993年出生的施某,初中毕业后就去城里一家企业打工,在这里认识了大他一岁的安徽女子小媛,两人互有好感。因均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依据农村习俗办了酒席就住到了一起。

  不久,小媛就怀孕了,经过十月怀胎,小媛竟然生下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这让经济上较为窘迫的这对年轻父母又喜又担心。为了让家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施某努力拼命地工作。然而在家庭经济上稍微宽松了一些后,他的内心却很无聊。

  2015年4月,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接触到了赌博,结果没几天工夫,竟然输掉了好几万。一心想着翻本的施某,偷偷的取出两人全部的积蓄又去赌了几次,结果血本无归。就在这时,他忽然想到刚刚结识不久的从事电缆线销售的沙先生,于是萌生了骗取电缆线倒卖获利的念头 …… 得知丈夫被判了刑,小媛又气又恨,留下了一对五岁的双胞胎女儿离家出走。

  得知这一情况,施某悔恨不已,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及一审定罪不持异议,但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以便回家照顾抚养一对五岁的孪生女儿。

  经查,案发前被告人施某热心助人,邻里和睦,因施某犯罪被羁押,妻子离家出走至今不知所踪,其家庭有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确有困难。施某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经评估机构评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

  鉴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能够证实施某的特殊家庭情况、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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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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