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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有人在诉状中用“腐败分子”侮辱审判长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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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高院:有人在上诉状中使用“腐败分子”侮辱审判长被拘留

  7月26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五个月以来开展工作的情况,同时发布了破坏诉讼秩序十个典型案例。

  今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在住所楼下遭两名歹徒枪击身亡,震惊全国。三天后,2月29日,江苏高院成立了全国首个法官权益保障自治组织——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将马彩云法官因公殉职的2月26日确定为“法官权益保障日”。

  江苏省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宋健介绍称,成立五个月来,委员会多次开展法官安全防范、心理健康等培训,向江苏各级法院建议关心解决年轻法官的后顾之忧。

  宋健称,目前江苏各级法院年轻法官较多,在面对繁重审判工作的同时,还面临着孩子放假无人看管的实际困难。为此,委员会专门向全江苏法院转发了南京鼓楼区法院开办暑假托管班的经验,并倡议假期无人看管孩子较为集中的法院,创造条件帮助年轻干警排解后顾之忧。

  同时,委员会还向全省法院收集整理严重侵害法官权益的案例。截止目前,共收到各类破坏诉讼程序、侵害法官权益典型案例约50余件,涉及多种不法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破坏法庭秩序现象颇为常见。

  2016年3月3日,张家港法院金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据法院人士介绍,庭审即将结束时,旁听人员付某某突然起身,用十分粗暴的语言对审判席上三名法官进行谩骂。审判长当即予以喝止并责令付某某退出法庭。付某某拒不服从法庭指挥,继续在法庭上哄闹,还用言语威胁、恐吓审判人员,动手撕扯法警和法官的衣服,并咬伤一名法官的手臂。

  经查,付某某系本案被告之一章某某的前夫,在本起赡养纠纷案件中是一名案外人。针对付某某的闹事行为,张家港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处罚决定。

  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人因妨碍执行被处罚。

  2015年10月27日上午,金湖法院十二名执行干警前往被告鑫鹏制衣厂,对1.2万件防寒衣实施先予执行。厂长钱某某表面配合,但在装车过半时趁法警中午换岗之机,鼓动厂内女工围困运货车辆。该厂女工荀某作势要撞死在警车上,钱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在哄闹中假装晕倒。钱某某还指使工人起哄“法院打人”,场面一度失控。

  对此,金湖法院安排120救护车抵达现场。在钱某某指使下,女工们团团围住李某某,并两次将其从担架上拖下来。此后,金湖法院协调金湖县公安局出警四十名增援。最终,围观工人逐渐减少,装昏的李某某也从地上爬了起来,1.2万件防寒衣最终得到先予执行。事发次日,钱某某被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此外,还有人在上诉状中对法官进行侮辱。

  2015年8月,丁某某因与杨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诉至海门市法院。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某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丁某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在其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多次使用“腐败分子”、“昏官”等语言侮辱审判长。

  海门法院收到该上诉状后,多次通过电话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规范用语。因丁某某拒不承认错误,海门法院向其发出传票,要求其到庭就上诉状用语问题进行谈话。而丁某某对传票视而不见,且用极其恶劣的态度称:“传票我收到了,但是我上诉了,是上诉人,我有理由不来你们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丁某某在上诉状中多次使用不当措辞侮辱审判人员,触犯该条规定。海门法院据此规定,对丁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除了典型案例通报,委员会还首次发布《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明确了法官申请援助程序,法官权益维护措施等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主任张志平表示,这在全国是首创。

  宋健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说到底,维护法官权益并不仅仅是针对法官个人,本质上体现的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确保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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