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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专车新政有何亮点?

来源:新京报 作者:李丹丹 郭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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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车新政焦点3:专车新政有何亮点?听听专家怎么说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丹丹 郭超)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表示,专车新政也让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正式承认专车合法化的国家,新政让互联网+出行回归到了市场主导模式。

  朱巍表示,突出市场主体地位是新政的又一大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新政删掉了征求意见稿的“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描述,直截了当的将网约车定价推向了市场,让价格因素起到市场主导作用,反映出供求关系,这是尊重市场规律的好举措。

  朱巍表示,不过,新政在突出市场调节价为主的同时,考虑到城市间的经济发展差异,又增加了“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虽然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城市发展差异化的初衷,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被个别地方政府错误理解和适用的可能。

  第二,新政删除了“数量管控”。征求意见稿将城市出租车数量要求管控放到了向网约车发证的前置性条件。出租车数量管控是传统出租车管理范畴,众所周知,数量管控曾导致出行市场供求关系畸形化,引发出租车牌照被炒出天价的后果。新政因势利导,去除了数量管控,将供求关系与市场主导变成常态,以价格和供求来控制数量,这远比数量管控准确和敏感。

  第三,新政删除了“市场奖励、促销”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的规定。市场奖励或促销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也有相应的竞争法和广告法约束,不需要在新政这样的特别法中额外规定。新政删除了提前公告的规定,反映出立法思路回归市场主导的意愿。

  第四,新政删除了网约车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不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额外限制,不符合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属于行政干预市场份额的错误行为。新政纠正了这一点,将立法回归到约束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立法初衷,这是一大进步,明确了政府鼓励通过合法市场竞争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基本态度。

  他表示,第五是新政明确了网约车的公平竞争秩序。新政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新政还强调不得以“不正当价格”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朱巍认为,这就明确否认了网约车市场的“唯资本论”的乱象,让网约车平台之间的竞争、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回归到正常市场环境,各个经营者之间需要以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竞争核心,不能仅靠“砸钱”来掠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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