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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驻京办原副主任受贿获刑4年 向他人索贿50万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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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扬州驻京办原副主任受贿获刑4年 向他人索贿50万

  江苏扬州驻京办原副主任徐建刚,利用他跟国家能源局某官员(另案处理)建立的联系和便利条件,接受江苏吕四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等人的请托,在李某与这名能源局官员之间进行介绍,并促成吕四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吕四港电厂项目完成审批,其间向李某等人索取钱款人民币50万元。近日,徐建刚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徐建刚曾为扬州市发改委主任科员,2006年6月起兼任扬州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副主任。从1995年开始,他长期驻京,主要工作是协助扬州市发改委上报的重大项目审批,沟通地方与中央部门的关系。

  后扬州市委市政府撤销了扬州发改委驻京机构,合并到了市政府驻京办,2009年4月,徐建刚成为扬州市驻京办副主任,不过此时徐的人事关系全部在扬州市发改委,扬州驻京办也归扬州发改委代管。

  徐建刚和这名能源局官员相识是在1994年,在一次到扬州考察项目时,徐建刚参与了接待工作,就此认识了这名官员。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09年12月间,徐建刚接受江苏吕四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李某等人的请托,在李某与能源局官员之间进行介绍,并促成吕四港电厂项目完成审批,其间向李某等人索取钱款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建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徐建刚具有索贿情节,故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考虑到徐建刚在其亲属协助下已退缴全部赃款,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徐建刚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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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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