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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四获死刑最高法未核准 缺判决书原件申诉被拒

来源:澎湃 作者: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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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男子四获死刑最高法“枪下留人”,缺判决书原件申诉被拒

  8年里,闫福峰历经10次裁决,4次被判死刑,最后一次,他只离鬼门关一步之遥。

  2007年,最高法从地方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年年底,河北高院维持了邢台中院对闫福峰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最高法未予核准。

  最高法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裁定不核准闫福峰死刑,发回重审。

  此后,曾三次判处闫福峰死刑的邢台中院改判其死缓,理由是“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

  闫福峰捡回一命。但其律师称,法院改判死缓却并没有解决案件中诸多疑点。坚称没有杀人的闫福峰及其妻子王爱荣走上申诉之路,多年来,申诉没有进展。

  2016年7月20日,王爱荣向河北省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对方以“没有全部判决文书原件”为由拒收。

  闫福峰的申诉代理律师许荣称,闫福峰案遇到了聂树斌案最开始申诉时面临的困境:申诉代理律师申请阅卷不被法院允许,因为没有全部裁判文书原件,申诉又不被受理。

  “启动复查程序太难了,我们也身不由己,能力有限。”河北一名不愿具名的检方知情人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闫福峰服刑期间一直在申诉,有好心人专门把他的申诉材料呈给河北省检察院的监所处,后经监所处转到控申处,最终还是被打了回来,“他们只是说,先拿回去。”

受害者李凤芹位于闫堂村的家,距离闫福峰一家不过百米,如今已经无人居住。

  受害者李凤芹位于闫堂村的家,距离闫福峰一家不过百米,如今已经无人居住。

  一份看守所记录:“提审时被打伤多处”

  35岁那一年,闫福峰的命运走向另一个轨道。

  2002年8月16日晚,李凤可向清河县警方报案称,其姐姐李凤芹失踪,当晚10时许接到陌生来电,勒索50万。

  次日,闫福峰被抓。隔天,闫福峰供认:李凤芹是他杀的。

  闫福峰与李凤芹同是河北清河县谢炉镇闫堂村人,都经营着羊绒生意。闫福峰当时的供述称:2002年8月16日早晨,他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他先骗李将20万现金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购于县城药店的安眠药放入饮料,让李凤芹喝下。趁李凤芹昏睡之际,他用斧头将李杀死,后将尸体抛于位于南宫市玉门庄村东南二华里的高粱地里。当晚,他又去李凤芹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他驱车前往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

  2002年8月18日,闫福峰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四天之后被批准逮捕。

  许荣告诉澎湃新闻,2003年5月31日,邢台中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我没杀李凤芹。”

  闫福峰称,自己之所以供认,系因“刑讯逼供”。庭上,闫福峰的辩护人还呈上了一份涉嫌刑讯逼供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

  澎湃新闻看到,这一记录表的落款时间为(2002年)8月19日。其中记载: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头盖骨右部痛,双手腕红肿,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

  在记录表上签字的是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判决书显示,许一杰承认他的签名,“当时我是和杨秀山一起值班,名字是我代签的。”许一杰在调查时称,当时并没有注意到闫福峰身上的伤,其签名时对这些内容也没有印象。

  许荣还称,2011年闫福峰申诉期间,曾和他关在清河县看守所同一监室的刘洪义等5人曾手写说明,称看到闫福峰被提审后带伤回监室,并愿意出庭作证。这5份说明作为申诉材料曾向河北高院提交。

  不过,清河警方否认刑讯逼供,该局分别于2003年5月、2004年2月两次出示证明材料称:办案人员在审理闫福峰故意杀人案中,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行为。
王爱荣和她的母亲,闫福峰案发后第二天,王爱荣回娘家居住。

  王爱荣和她的母亲,闫福峰案发后第二天,王爱荣回娘家居住。

  四次被判死刑,最高法“枪下留人”

  闫福峰案曾历经4次判决,6次裁定,1次驳回申诉,在邢台中院和河北高院之间两次陷入“死刑-撤销-死刑”的循环,变化发生在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的2007年。

  2003年6月17日,邢台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闫福峰故意杀人,判处其死刑。闫福峰不服上诉,河北高院于2003年11月27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次发回重审后,邢台中院于2004年7月19日认定闫福峰故意杀人并抢劫,再次判处其死刑。闫福峰再次上诉,河北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5年9月3日,邢台中院第三次判决闫福峰死刑。闫福峰第三次上诉。

  2007年12月28日,河北高院第三次二审未再发回重审,裁定维持原判。也正是这一年,最高法从地方高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闫福峰案死刑判决随即报请最高法核准。

  2008年4月23日,最高法裁定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对闫福峰的死刑判决,发回河北高院重审,后河北高院又将该案发回邢台中院重审。

  2009年6月15日,邢台中院重审认定闫福峰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立即执行”,改判其死缓。

  闫福峰继续上诉,2010年4月6日,河北高院终审维持了死缓判决。

  律师许荣称,河北高院在2010年4月的最后一次审理期间,拒不接收辩护人的辩护手续及材料,也不指定其他辩护人为闫福峰辩护,审判程序显然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

  不过,河北省高院在前述终审裁定书上却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37条规定,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而二审法院违背此规定进行了非公开的书面审理,程序违法严重。”许荣认为,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前提下作出了一个“留有余地”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定。
闫福峰的家,位于谢炉镇闫堂村,如今已经破败不堪,杂草丛生。

  闫福峰的家,位于谢炉镇闫堂村,如今已经破败不堪,杂草丛生。

  多个疑点未解,律师称需要查证更多证据

  闫福峰案曾引起司法系统内部人士的关注。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河北高院内部曾对阎福峰案作过分析,认为此案涉嫌刑讯逼供,多个证据存疑。

  这位知情人士称,上述分析意见曾于2008年12月被印制成内部参考资料,重点阐述了此案在事实证据及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闫福峰案有多个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情节没有进行查证或查清。”前述知情人士转述说,现有证据不能推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比如,分析意见认为,虽根据被告人供述从被告人家村东的公共垃圾堆提取一个无柄斧,但无论是从物证检验还是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认来看,都无法确认该斧头就是本案的杀人凶器。

  律师许荣也称,该案诸多证据疑点未得到核实和排查,两名关键证人没有详细的身份信息,也未出庭质证;闫福峰被抓十几天后,死者李凤芹的手机还有通话记录,是谁打的没有查清;闫福峰供述曾打电话勒索李凤芹家属,但接电话的家属未能证实与她通话的就是闫福峰。

  据前述知情人士表示,闫福峰曾在一审庭审时称,他当年开车和被害人李凤芹去买羊绒,在清河火车站接上了李风芹和其他两个同行的陌生人,中途有人说口渴下车买了水,其喝完水后就晕了过去,醒来时发现车座上有一封恐吓信,内容是:“闫福丰(峰),今天绑架李凤芹,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不要对任何人说此事,如果说了小心儿女。”

  “恐吓信在该案一审的时候已当庭出示,但法院未对该书证的来源及真实性进行查证。”许荣律师说,综合闫福峰案显现的诸多疑点,显然还需要对若干证据进行查证,以查明事实本身。

  再次申诉被拒,因无全部裁判文书原件

  河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闫福峰及其家人依然不服判决。2011年6月20日,闫福峰的妻子王爱荣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诉,半年之后,申诉被驳回。此后多年,王爱荣依然奔波于申诉的路上。

  2016年7月20日上午,王爱荣和律师相约前往石家庄,准备向河北省检察院递交刑事申诉状。但检察院申诉接待部门最终以“没有全部判决文书原件”为由,拒收他们的申诉材料。

  许荣介绍,目前他们只掌握4份判决原件,包括邢台中院改判闫福峰死缓的判决书、河北高院驳回申诉的通知书等。“还差7份裁判文书原件,大多数文书只有复印件,还有两三份关键的文书连复印件都没有。”

  根据最高检2014年10月印发的新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根据规定,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河北省检察院要求提交全部裁判文书原件才能立案无法律依据。”许荣说,上述规定并无提到必须提供判决书原件,“只要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受理机关就应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

  许荣认为,闫福峰案因材料不全申诉受阻,遇到了和聂树斌案最开始申诉时相似的困境:申诉代理律师申请阅卷,不被法院允许,因为没有全部裁判文书原件,申诉又不被受理。

  许荣称,闫福峰案审理期间换了多个辩护人,判决书无法收集齐全,且她从2009年开始代理该案,曾两次申请阅卷,邢台中院以“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在、需要等领导批准、档案被检察院借阅”等多种理由搪塞,导致无法查阅全部案卷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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