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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施行后首例终身监禁为何落到白恩培头上?

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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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释新闻|“刑九”施行后首例终身监禁为何落到白恩培头上?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了“终身监禁”的规定。11个月后,这一规定的首例适用落在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的头上。

  10月9日,河南安阳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白恩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安阳中院认定白恩培受贿数额为2.46亿余元,这一数字再次刷新了当前受贿犯罪数额的记录。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说,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外,安阳中院还认定白恩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这就是说,白恩培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适用死刑。

  不过安阳中院还认定白恩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认罪悔罪,所有的赃款都全部追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正是因为具有这些从轻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以及今年4月1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白恩培这种犯罪分子,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可以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彭新林说。

  终身监禁是2015年8月审议并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规定,即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彭新林说,终身监禁并非是新增设的刑种,而是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项特殊措施,终身监禁制度就是把罪犯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死亡。“不过,如果白恩培在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比较恶劣的,就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了。”

  彭新林说,对白恩培判的判终身监禁,一方面表明了中央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这也符合中国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终身监禁本身就具有死刑替代措施的功能和作用,这对引导民众变革死刑观念,树立法治文明观,推进死刑的司法限制,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终身监禁在未来会不会成为一种常态?

  彭新林认为,终身监禁具有严厉惩治腐败和严格控制死刑这两方面的政策功效,只是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才会适用,在未来不会成为常态。

  终身监禁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必须符合这四个‘特别’,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彭新林说,一些比较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可能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也可能特别严重,但其社会影响,或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没有达到白恩培这样的恶劣程度,因此并未适用终身监禁。

  彭新林还表示,既然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那么在实践中,对符合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相关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适用终身监禁,本身也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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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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