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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突然实线变道逼翻面包车逃逸 司机扣12分

来源:综合 作者: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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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逼翻面包车逃逸,肇事司机被拘10天
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事发的全过程 /视频截图
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事发的全过程 /视频截图
肇事司机马某某在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接受调查 /警方供图
  肇事司机马某某在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接受调查 /警方供图

  晨报记者 邬林桦

  10月16日深夜23点25分左右,中环近广粤路匝道口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号牌“沪AZC007”的奔驰车突然实线变道,与右侧车道一辆面包车碰擦后,导致面包车失控最终撞上中央隔离护栏侧翻。

  事发后,奔驰车驾驶员并未停车,而是驶离现场。事后,肇事驾驶员马某某返回现场并自首。所幸,面包车驾驶员因为系着安全带,没有严重受伤。最终,警方综合各方面因素,对肇事的奔驰车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10天、扣12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目击者:

  奔驰司机未理睬绝尘而去

  当晚,事故发生时,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拍下了事发的全过程。

  行车记录仪画面显示:事发时,一辆黑色奔驰车行驶至中环内圈距离逸仙高架出口不到1公里处,打着右侧变道灯,突然2号车道内实线违法变道至3号车道时,与右侧一辆面包车发生碰擦,面包车失控后径直撞上中心隔离栏,翻倒在1号车道上。

  令人愤怒的是,奔驰车仅仅放慢车速观察了一下之后,随即驶离事故现场。

  这段视频由市民陈先生提供。据他介绍,目击事故发生后,他随即追上这辆奔驰车,“我还大声提醒奔驰车驾驶员后方发生大事故,赶紧停车去看一下”,但对方并未理睬,而是在前方的一个匝道径直离去。

  面包车:

  幸运,司机没有严重受伤

  事发后两分钟,上海交警总队高架支队接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的指令后,迅速安排民警赶往现场。

  “我们在现场看到,一辆号牌为‘渝F82C36’的小型普通客车侧翻,该车驾驶人黄某已下车,未严重受伤。”高架支队民警昨天告诉晨报记者,黄某称一辆车变道时与其所驾车辆发生碰擦,他急打方向导致车辆侧翻,对方车辆未停车,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高架支队立即展开布控。

  事后在高架支队,被撞翻的面包车驾驶员黄某告诉记者,事发时,由于他系着安全带,才没有被甩出车外。同时,由于身体被固定在座位上,也没有被破碎的车玻璃伤到。“发生事故后,很庆幸系好了安全带,没系的话自己肯定玩完了。

  “以前自己没有系安全带这个习惯,总觉得没啥大作用,上海开展大整治后,看到媒体报道公安开始查‘不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我才慢慢养成系安全带的习惯。安全带真的救了我一命,经历过这次事故才真正体会到安全带的保护作用。”黄某说,他会把自己的经历告诉亲戚朋友,“开车系好安全带是必须的。”

  交警部门:

  肇事者事后回到了事发地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高架支队了解到,10月16日深夜发生在中环路上的奔驰车逼翻面包车事故,肇事驾驶员马某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被高架支队依法处以罚款500元、扣12分、行政拘留10天。

  据交警部门调查,2016年10月16日23时27分许,驾驶员马某某(男,34岁)驾驶车牌号码为“沪AZC007”的奔驰小型客车在行驶至中环路内圈近大柏树立交不到200米处时,因突然实线变道造成黄某某(男,42岁)驾驶的车牌号码为“渝F82C36”的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侧翻。所幸,驾驶员黄某某因在驾驶时系好安全带而未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马某某没有及时停车进行处置,而是逃离现场。

  高架支队承办民警王晓君警官介绍说,马某某在驾车驶离现场回到居住地后,因害怕和对法律的敬畏,又驾车驶回了事发地。警方鉴于其自首情节,根据马某某的违法事实,最终做出罚款500元、扣12分,并处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交警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驾车出行,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守法驾车、文明出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肇事后逃离现场。同时,也请驾驶员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系好安全带,确保交通安全。

  [释疑]

  这样的处罚是否算轻了?

  发生车祸后,侯某一度开车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对此,有网友就曾提出,如果他不回现场自首,应该怎么处罚?

  昨天,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对此回复称,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记12分,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还不构成犯罪,考虑到他的违法事实和自首情节,处10日拘留。”

  虽然未构成犯罪,但交通肇事逃逸也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表示,交通肇事逃逸通常是指,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

  葛志浩表示,如下几种情形在实际中均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除了客观上的逃逸行为外,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也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必要条件。“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而装作事故没有发生,之后开车离开现场,被视为具有主观上逃逸的故意。”葛志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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