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沙璐)10月24日,一则“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 将成个税调节重点”的消息引爆网络,引发网友热议。新京报记者查询官方文件发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为高收入”这一说法在10年前即已提出。有专家表示,高收入者应该是少数人,十年前年收入12万为高收入,并不代表现在还算是高收入,经过十年,高收入标准肯定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有媒体报道称,按现有税制设计,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在个税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标阶段,或将成为重点调节的人群。
报道发布后引发网友热议,焦点也集中在“年收入12万元=高收入”上。有网友表示,在北上广深,年收入12万元根本算不上高收入;有网友还建议高收入的标准线应大幅提高。
新京报记者查询了多个官方文件,发现年收入“12万”的提法始于10年之前。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
随后,国务院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税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006年,国税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之后又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
同年底,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
该负责人说,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该负责人的此番回应也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即为高收入者。
2010年5月,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再次强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此后,税务部门几乎每年都会下发关于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表示,高收入的标准通常是一个动态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高收入的标准都不相同。原来提出“年收入12万为高收入”是在十年前,但这是对自行申报纳税进行的规定。当时规定有两个目的,一是对没有单位分管的个体户、演员等没有代扣代缴单位的,要自行申报;其中提到12万属于高收入,在当时社会属于比较高的收入。二是鼓励更多人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更加科学。
刘小川表示,国务院发文提到“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并没有说明高收入就是指年收入12万以上的群体,而且十年前的高收入也并不代表现在的高收入。高收入在一个地区或国家是少数人,比如10%-15%,这是对象界定。之后统计这部分人群每人平均年收入,作为高收入人群的界限。经过十年,高收入标准肯定发生很大变化,年收入12万元的群体肯定不只10%-15%。
另外,刘小川认为,现在我国正进行个税改革,个税改革方案确定之后,应该会按项目征收,而不是限定额度,因此高收入的界定值可能并不太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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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所得12万元”包括哪些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哪些所得可以不计入年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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