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促使周某“勇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见义”。
近日,备受瞩目的北京市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被咬伤的赵女士目前已向延庆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索赔155万余元,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在起诉书中,赵女士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看到报道,很多人都在疑惑:母亲救女属于“见义勇为”吗?
在一般人看来,“见义勇为”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是一种正面的道德评价。促使周某“勇为”相救的主要原因,恐怕还源自其发自内心的亲情和母爱,而非完全与己无关的“见义”。
而在法律层面,目前还没有“见义勇为”的严格定义。唯一最权威的表述出现在民政部、教育部等七部委于2012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该《意见》称:“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从立法技术角度,这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从法律位阶看,这也只是一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因此,这份《意见》无法成为法院判决的主要根据。
跳脱赵女士诉状中的特定用语,回到法律关系的实质,赵女士关于其母周某对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子女一旦成年,那么不顾生命危险地去营救子女,便不再是法律上的义务。
因此,本案的焦点问题转化为:周某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协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营救赵女士,园方是否应该对周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延庆区人民政府“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故调查组”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既然政府已经认定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那么园方应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但园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政府部门并没权对此做出终局认定。即便政府认定老虎伤人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不意味着园方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反,我国法律有一系列条文都在支持赵女士的索赔主张。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此外,《民法通则》中的许多条款对赵女士有利。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适当的补偿”等等。
动物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与其继续吐口水,不如搬个小板凳,理性围观,静看法院如何判决。
邓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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