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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房价竞地价”开发商自持期限为5年系误读

来源:新京报 作者:赵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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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住建委:“限房价竞地价”开发商自持期限为5年系误读

  新京报快讯(记者 赵实)11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就《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但有媒体报道称“开发商的自持期限为5年”。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26日指出,此说法系误读,征求意见稿中的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年限拟为70年。

  10月13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第一次补充公告,明确此前公布的海淀永丰和大兴黄村的4宗地块,将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补充公告中规定了此类土地竞买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企业自持的商品住房将全部作为租赁住房,不得销售。

  10月28日,市规划国土委发布的第二次补充公告进一步细化竞买规则,明确市住建委将对“限房价、竞地价”地块中建设的商品住房和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进行相应管理,同时,这4宗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11月16日和17日,4宗试点地块出让,4宗地块的住宅部分开发商自持面积均投报至100%,全部企业自持,没有可销售的商品住房。25日北京市住建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因此试点项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也应为70年,全部用于租赁,从未有过“5年”一说。

  根据这4宗地块的出让补充公告,试点地块将来销售的商品住房,自取得分户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5年内不得出售,上述负责人指出,“这指的是如果在出让过程中没有达到企业100%自持,有部分可销售的商品住房,为防止短期转卖获利,要求购房家庭购买这部分住房后,持有五年方可再上市销售,而非开发商自持商品住房的持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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