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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告开发商遇一案两判:两份判决赔偿额差74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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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哈尔滨男子告开发商遇“一案两判”:两份判决赔偿额差74倍
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公布的判决。
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公布的判决。


丛志伟收到的纸质判决书。

  丛志伟收到的纸质判决书。

  哈尔滨市民丛志伟认为自己遭遇了司法不公: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审理其作为原告的民事纠纷后,作出了两份结果不同的一审判决。

  一份是2016年10月送达丛志伟的纸质判决书,另一份是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上公布的判决。两份判决案号相同,显示的判决时间相差10个多月,网上的判决对丛志伟更有利,其中认定被告应赔偿丛志伟的金额66671元,是送达的纸质判决的75倍。

  目前,丛志伟根据自己拿到的纸质判决书,已向哈尔滨中院提起上诉。

  12月6日下午,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吕爱哲告诉澎湃新闻,黑龙江高院对此事已初步了解,并发函至哈尔滨中院,让其核实了解情况,三天之内反馈,届时会作出回复。

  吕爱哲还证实,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布的是黑龙江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房产商逾期未办房产证引纠纷

  6年前,丛志伟在香坊区买了一套房。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都载明:2010年9月21日,丛志伟与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位于香坊区水木兰亭小区的一套70多平米的商品房,总价款444478元。

  丛志伟于当日交了首付款94478元,并办理了商业贷款手续。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20日,持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办理房产证。

  合同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退房的话,出卖人应该按照已付价款的0.2%支付违约金。

  2011年1月12日,丛志伟办理了入户,并按照每平方米32元的标准,向开发商交了房屋产权证代办费用共计9758元。

  然而四年多时间过去了,约定的期限早满了,开发商却一直未办理产权证。丛志伟遂向香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黑龙江蓝筹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自己办理产权证,支付逾期违约金66671元,同时返还代办产权费用,并支付利息。

  而按照合同的约定,丛志伟最多可获880余元违约金。

  判决书显示,他要求被告支付66671元违约金的理由是,合同中约定0.2%违约金的条款由被告单方拟定,是格式化条款,且与合同中他违约时应付违约金的条款不对等: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万分之五,合年利率18.25%,并且,买受人逾期办理上述手续超过7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因此,丛志伟认为,他承担的违约责任比被告高至少50倍。

  丛志伟还认为,0.2%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此条明确要求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90日,如果一方违约,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都显示,香坊区大院2015年9月2日受理了丛志伟的起诉,并于同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

  网上判决和送达判决结果差6万赔偿

  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2016年4月6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开庭两个月后,香坊区法院即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丛志伟的理由,认为0.2%违约金条款“明显属于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同时根据《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反之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这份判决显示,2015年12月25日,香坊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为丛志伟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并支付违约金66671元。该案审判长为谢明慧,两名人民陪审员为熊依丽、王春艳。

  然而上述判决作出10个多月后,2016年10月,丛志伟收到了香坊区法院的纸质判决,其中对赔偿的认定截然不同,判决作出的日期为2016年10月13日。

  这份纸质判决书的法院审理查明事项中,相较网上判决书增加了被告2016年3月之后为办理产权登记的活动内容:如“被告于2016年3月在哈尔滨市住宅与房产管理局取得了预转销手续;于2015年5月16日缴纳了初始登记费;于2016年6月14日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等。

  澎湃新闻发现,纸质判决书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中,被告辩称部分和被告举证部分一模一样,并且被告都未曾提到过纸质判决审理查明部分新增的上述内容。

  丛志伟拿到的纸质判决中,香坊区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主订立,合同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违约金数额过低,但未能证明因此造成的实际算是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纸质判决显示,2016年10月13日,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0.2%的违约金标准判决被告黑龙江蓝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丛志伟违约金888.96元,并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案的审判人员依旧为谢明慧、熊依丽、王春艳三人。

  丛志伟认为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司法不公,已向哈尔滨中院提起上诉。

  为何有两份结果不同的一审判决?

  12月6日下午,黑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吕爱哲告诉澎湃新闻黑龙江省高院已做初步了解,并发函至哈尔滨中院让其核实了解情况三天之内反馈,届时会作出回复。

  吕爱哲还证实,黑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公布的是黑龙江各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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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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