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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流动人口应“3日内申报” 市民:太苛刻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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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山东规定流动人口应“3日内申报” 市民认为太苛刻

  央广网济南12月8日消息(记者刘华栋 柴安东 刘颖超)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以及信息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表示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但是《暂行办法》一经公布,却引起不少网民热议和担忧。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而这条规定,被部分媒体解读为“到亲戚家住三天也要登记”。真的可以这样理解么?

  新公布的《暂行办法》第三条,将“流动人口”界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而在第八条中,则规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100元以下罚款。

  这引发不少网友吐槽,也让很多市民觉得不合情理。有市民认为太严苛,去亲戚家住两三天还要登记,太麻烦。也有市民表示,“两口子都是外地的,双方父母会交替来帮着看孩子,有时候时间长,有时候时间短,这也需要办居住证吗?”还有市民说,“我是销售,经常全省各地跑,有时候为省点儿住宿费,要是到了哪个城市有亲戚或熟人,就住他们家里几天,不去住宾馆。要是这样都要办居住证的话,以后就不能省这个钱了。”

  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山东省政府参与制定该暂行办法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这次修定的“暂行办法”主要对与上位法不一致部分进行修改,例如:将2012年旧《办法》中“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的期限延长为半年。原来的“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 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等几类情形可以不发居住证的相关规定被删除。其他部分基本沿用了2012年的《办法》,“据他个人理解”,走亲访友并不会被查处。“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2015年国务院出了个《居住证暂行条例》,因为有些规定和国务院条例不一致,主要修改办法中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的地方,跟上位法一致起来。其他都没有改动。‘3天’没有修改,还是原来的规定,不在这次修改范围内。个人理解,走亲访友,如果不去登记,不会有公安局查。”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办理居住证主要是为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如果想在居住地享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9大类公共服务和4项便利,就必须主动办理。“但如果想在所在地享受些权益、便利,比如申请驾照、身份证补领换领等服务,得去办理。如果不想享受这些权利,就可以放弃(办理)。”

  《暂行办法》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表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决定的,依照其规定”,并逐条明确了: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等各种情况的罚款金额。这也让不少市民觉得难以接受。对此,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虽然后面规定了法律责任,可能要处罚,但只是一个抓手,据公安说一般好像不处罚。”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幸福认为,《暂行办法》在对“流动人口”这一核心概念的界定上应当尽可能细化,以避免操作上混乱和随意性。“什么是‘流动人口’,它没有法律规定的概念,在执行时会产生很大歧义。最好在法律里明确概念和范围,比如什么样的人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另外,王律师认为《暂行办法》修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普通市民难以执行,也大大增加基层公安部门工作量。

  记者注意到,广州等地此前也曾经出现过关于流动人口“3日内申报”的争议,而在2014年,新华网曾发表评论:“三日内登记”这样的老规矩要跟上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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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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