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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将二次再审周远案 此前再审无期改判15年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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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二次再审周远案,此前再审无期改判15年
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再审周远案。

  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再审周远案。

  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再次出现转机。

  澎湃新闻从周远的母亲李碧珍处获悉,12月7日下午,她从新疆高院拿到了最高法再审决定书。决定书以“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指令新疆高院对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一案进行再审,这将是该案第二次再审。

  周远申诉代理律师王兴也证实,最高法11月18日作出决定,指令新疆高院再审周远案。

  因被指控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周远历经两次重审、一次再审,最终被新疆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已出狱,但他多年来坚持申诉。

  没有物证也没有证人

  从1991年起,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者学校宿舍侵害女性事件。不法之徒趁女性熟睡时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刺伤女性下体,连续多年,警方一直未破案,累积案件达几十起。

  1997年5月17日晚11时,27岁的青年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带走他的前一天,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捅伤下体事件,周远被警方认为有重大嫌疑。

  据《民主与法制》报道,周远称,他在伊宁市公安局刑警队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被上“大背铐”,被用老式电话机电击身体敏感部位,始终无法睡觉,5月19日晚上终于屈打成招,到21日晚,他总共承认了38起伤害威胁妇女的案件,在警察画草图反复“指导”后,交代了“作案”过程。

  《财新网》报道称,尽管周远认罪,但伊宁警方始终没能找到一件作案工具,整个案件没有受害人的指认,没有目击证人,没有指纹、脚印,能够证明周远有罪的只有他在警方的口供和两段作案现场指认录像。

  周远申诉的代理律师王兴也告诉澎湃新闻,此案没有相关物证证明与周远有联系。

  从1998年8月到2000年11月,周远案先后被新疆高院两次发回重审,伊犁地区中级法院两次判处周远死缓、一次无期。发回重审的理由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新疆高院终审仍判处周远无期徒刑。

  刑满释放后和母亲不停申诉

  上述《民主与法制》报道称,就在周远案一审期间的1998年,一个名叫“霍勇”的人被抓获归案,他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伊犁晚报》曾报道,霍勇落网后交代了从1991年至1998年共作案34起,其中盗窃罪21起、侮辱伤害妇女案12起、侮辱伤害妇女致死案1起。而在后来的判决中,霍勇只被认定了从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6起侵害女性罪行。次年,霍勇被判处死刑,后被执行枪决。

  周远及其父母不断申诉,2011年3月,新疆高院决定再审此案。12月13日,新疆高院将原审判决认定的周远所犯五起犯罪事实改为两起,再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改判周远有期徒刑15年。此时,周远服刑已14年多。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之后,周远母子仍不停申诉。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周远代理律师王兴 供图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周远代理律师王兴 供图

  近三年半时间过去了,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新疆高院再审此案。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拿到再审决定书,年逾70的李碧珍告诉澎湃新闻说:“没拿到无罪判决,不算数啊,孩子一辈子都毁了,我下半辈子也都搭上了”。她称,目前周远四处打短工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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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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