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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诬告杀人 法院进村贴公告为其恢复名誉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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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高炎龙案追踪 三门峡中级法院进村贴公告为高炎龙恢复名誉

  

男子被诬告抢劫杀人 法院进村贴公告为其恢复名誉
  
男子被诬告抢劫杀人 法院进村贴公告为其恢复名誉
  
法制晚报快讯 法制晚报记者 刚刚获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高炎龙所居住的村子里张贴公告,向高炎龙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

  法制晚报快讯 法制晚报记者 刚刚获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在高炎龙所居住的村子里张贴公告,向高炎龙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

  1992年1月21日,河南三门峡农民高炎龙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高炎龙涉嫌抢劫杀人罪刑拘,后被起诉至三门峡法院。

  1996年三门峡中院以抢劫杀人罪判其死缓,高炎龙提起上诉。

  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案件到2015年底仍为开庭审理。

  2016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6年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炎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

  从1998年8月被取保候审,到2016年1月26日被检察院撤诉,时间已过十七年半多。从刑拘到撤诉,时间长达二十四年。

  2016年4月7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赔偿高炎龙66万余元决定,高炎龙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请,2016年9月12日省高院撤销了三门峡市中院赔偿决定,决定赔偿高炎龙72万余元,同时要求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为高炎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今天,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在高炎龙所居住的村子里张贴公告,公告内容为:赔偿请求人高炎龙重审无罪申请本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本 院(2016)豫12法赔字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该院赔偿委员会经组织协 商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豫委赔22号国家赔偿决定, 经查,赔偿请求人高炎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1992年1月21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批准逮捕.历经四次退回补充侦查, 本院于1996年11月27日经审理作出(1996)三刑初学第89号 刑事判决,认定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高炎龙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月20日作出(1998)豫刑一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 判,发回重审.本院再次退回补充侦查.1998年8月29日,灵宝 市公安局对高炎龙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16年1月26日三门峡 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本 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年2月3日该院作出三检公 诉刑不诉(2016)1号不起诉决定,认为高炎龙抢劫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

  本院依据(2016)豫委赔22号国家赔偿决定,已支付赔偿请求人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0881.4元。 现依据该决定,在高炎龙居住地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结楼组以公告形式,公开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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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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