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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反腐机构改革启动 行政监察法改为国家监察法

来源:综合 作者: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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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7年反腐机构改革启动 行政监察法将改为国家监察法

  今天,深读想与大家分享一下中纪委网站对2016年反腐工作的年终报道,一些反腐数据读来令人振奋:2016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33.7万人;追逃908人;追赃23.12亿。

  深读注意到,报道中还提到了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三地监察委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启动

  2017年元旦一过,全国各地将进入地方“两会时间”。

  北京市的“两会时间”也已全体敲定:北京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12日召开;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14日召开。

  据深读记者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本次市人代会将选举新设的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什么是监察委员会?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这个新反腐机构试点政策出台的前前后后。

  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思路。

  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明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对试点工作负总责,也要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紧接着,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这个决定做出后,意味着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的转隶就要开始。

  根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有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行政监察法将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深读注意到,2016年12月最后一天,中纪委网站刊登了反腐《年终报道》,报道中提到,稳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机构的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

  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一项重大的改革?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宪法法律支撑,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保障。试点之后推进改革,自然涉及法律的修改等诸多事宜。

  目前我国的反腐机构有以下几个:各级纪委、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等。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在中央层面,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地方,政府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此后,地方也相应成立预防腐败局。

  制度反腐专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应当通过对行政监察法的修改,实现从行政监察到监察行政的转变。监察行政的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序列,是异体监督,不光是对国家行政机关,还包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检察等司法机关进行监察。

李永忠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选拔培养一把手是花心思最多的,但是各级一把手却是最容易落马的。就是因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书记一个人手中,从而更容易被诱惑被拉拢被腐蚀。”
  李永忠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选拔培养一把手是花心思最多的,但是各级一把手却是最容易落马的。就是因为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书记一个人手中,从而更容易被诱惑被拉拢被腐蚀。”

  “统一的反腐败法之所以迟迟不能出台,主要是卡在反腐败的机构设置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很早就呼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他认为,要把监察机关直接设计到权力的顶层,而不是现在的二层三层,不能有太多的‘婆婆’。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就是直接到了权力的顶层,局长由总统任命,机构由总理领导。不是对内政部负责,而是直接对总统和总理负责。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认为,现行《行政监察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监察机关定位不准,监察对象范围过窄;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障不够;监察手段有限;监督程序不够完善。

马怀德建议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扩大监察对象,实现监察全覆盖。

  马怀德建议将《行政监察法》更名为《国家监察法》,扩大监察对象,实现监察全覆盖。

  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其他人员,这一范围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并不一致,应当将监察对象扩大到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部分社会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

  扩大监察范围,明确监察职责。监察范围及职能应当是:检查国家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检查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赋予监察机关更加有效的监督方式。巡视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应当将监察巡视制度作为一种法定监督方式予以规定,实行巡视人员、巡视对象、巡视单位的流动制,一次巡视一次授权;

  规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反腐败关口前移,增强监察实效。打破主要以检查、调查、处理等事后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格局,综合、灵活运用事前、事中监督,加强文件廉洁性、合法性审查,重点工作环节现场监督等方式;

  授予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对涉案财产和账户实施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刑事侦查权,专用于立案调查腐败案件;

  实行监察对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财产收入、出国出境情况、配偶子女的从业情况及其他的需要报告的事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

  中纪委2016年反腐年终报道

  追逃追赃

  2016年是追逃追赃全面推进和攻坚克难年。

  1至11月,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回赃款23.12亿元。

  “百名红通人员”归案人数达到37人,超过总数三分之一。特别是,“百名红通人员”前5人中有4人归案,另外1个被美方刑事起诉;头号嫌犯杨秀珠历时13年窜逃6个国家、3次申请政治避难失败后,最终被从美国劝返回国;闫永明主动向新西兰缴纳罚没款2.8亿元后回国受审,实现“人赃俱获、罪罚兼备”。

  开展“天网2016”、“猎狐2016”行动,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出国(境)证照违规问题专项治理。

  利用担任二十国集团(G20)反腐败工作组主席的契机,推动杭州峰会上通过了《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以及在华设立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等三大成果。

  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等重点国家健全反腐败合作机制,开展联合调查、证据交换和反洗钱合作。

  与70多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共135项,建立了覆盖主要追逃追赃对象国的司法执法合作网络。

  同加拿大签署了第一个《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

  纪律审查

  今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36万件,处分33.7万人。

  2016年正值换届之年,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955人查处,其中中管干部34人,严肃查处了辽宁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并通报全党。

news.sohu.com true 综合 https://news.sohu.com/20161231/n477493005.shtml report 4378 今天,深读想与大家分享一下中纪委网站对2016年反腐工作的年终报道,一些反腐数据读来令人振奋:2016年1至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分33.7万人;追逃908
(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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