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 综合】近日,外地车主以“违宪”为由状告北京交警的案子在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详情是这样的。据北京青年报2月12日报道,2016年10月16日(周日)早上,来自青岛的王女士驾驶山东牌照小汽车驶入北京长安街。8时30分左右,王女士驾车在东长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大队执勤民警拦下。交警认为王女士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的规定,因而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此后,王女士到银行交了100元罚款。
罚款依据为北京交管局《通告》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规定: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机动车,处100元罚款。
因为对处罚不服,王女士随后将帅府园大队起诉到东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罚款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女士认为,交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权和路权。东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此案符合立案条件,于是2016年11月3日决定立案。
2016年12月,帅府园大队向王女士发来答辩状,称作出的处罚合法合规,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等路段,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据此设置了相应的禁令标志,而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和禁令标志,理应处罚。
对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递交《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申请书》,申请对上述《通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在2月10日的庭审现场,双方主要围绕着《通告》合法性展开辩论。
王女士认为,《通告》不应该区别性对待公民,区分北京、外地市民,这种做法违反《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通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废除。
被告则称,《通告》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并没有违反《立法法》,此外,《通告》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规。
北京“最强限行令”
《关于对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到底是个什么文件?观察者网查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官网发现,该网在2015年11月19日刊发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2015年第43号》即为上文帅府园大队提到的《通告》。
《通告》强调,为保证北京市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15年11月27日起,对北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
《通告》第二条即规定,长安街及延长线新兴桥(不含)至国贸桥(不含)之间路段、广场东侧路、广场西侧路、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河沿大街、府右街、北长街、南长街、人大会堂西路、正义路、台基厂大街,每天6时至22时,禁止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通行。依据帅府园大队答辩状中的说法,对王女士的处罚依据便是《通告》第二条。
《通告》正式实施当天,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北京这次实施的交通管理措施比尾号限行措施更为严格;且此次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并不是临时措施。
报道称,目前(即2015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558万辆,北京全市道路总长已达2.9万公里,但整体路网结构不够完善,城市道路断头路多、支次道路少,加之人们的汽车使用强度高,导致交通供需矛盾突出。
为破解交通拥堵难题,北京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推出公交优先、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等,也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
今起实施的上述交通管理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能否真正助力北京市道路的交通安全与畅通,各方关注。
在《新京报》的报道中,这则《通告》被形容为北京“最强限行令”。
报道援引北京市交管局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称,新出台的交通管理措施,上周(即2015年11月27日前)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外地车牌的车辆在禁行时段进入长安街、二环等路段,属于违反禁行指示标志。
这名工作人员指出,在长安街以及相邻的多条南北向道路,远端都安装了禁行指示标志,驾驶员很容易就能辨认,在二环路主路入口,也有相同的标志。
不过,新规刚上路,仍有不少持外地牌照的车主并未注意到该《通告》。新京报记者观察发现,27日上午10时,在北京建国门附近一处人行过街天桥上,仍有不少外地车牌的车混在车流中,路口的交警和协管员将一辆河北牌照的黑色小轿车“请到”路边,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事实上,限制外地车进京最早可追溯至2011年。2010年底,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对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非本市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即便持有进京通行证件,非本市进京载客汽车在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然而,北京交通拥堵问题并未能够有效解决,随后继续对外地车进京加码。2014年3月,北京将未办理进京证的外地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六环路以内,同时明确今后只办理有效期为7日并最多延长5日的短期进京证,而办理进京证的各办证点也移至六环路外。
《通告》还违反《物权法》?
随之而起的是对此类规定的质疑声。就在2015年北京“最强限行令”公布前夕,一位北京市政府官员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研究,酝酿是否需要取消外地车进京“隔三差五”办理进京证的制度。
该人士称,最近,高层对“进京证”的看法“有所松动”,前不久组织了公安、交通、编办、发改和环保等部门开会,论证是否取消进京证。
该人士认为,进京证等交通限行行为阻碍了交通一体化。解决城市拥堵问题,应该用拥堵费和排放标准去解决,比如达不到国三标准的车辆不能进某些区域。在目前中央大力推行京津冀一体化的大政策背景下,“进京证”导致各省市“诸侯割据”,交通呈现四分五裂的局面。
再回到本案中,王女士以“违宪”为由质疑《通告》的说法最早见于财新网记者就此事询问相关律师。
北京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包音泰对财新网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及《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项,都未对外地车驶入长安街作出规定。包音泰称,执勤民警做的处罚是将交管局的规定强行加到交通标志、标线的国家规定里,“驴唇不对马嘴”,于法无据。
包音泰称,北京市交管局的相关处罚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只能算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交管局的处罚明显违反《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关于公民对私有财产使用权的规定,任何政府不能出台相关措施限制物权的使用。
最终,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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