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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四审:“绿色原则”重回基本原则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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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总则草案四审:三审稿中删除的“绿色原则”重回基本原则

  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三审稿中删除的“绿色原则”,重回草案基本原则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实际上,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审时,草案即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规定在二审稿时得以延续。

  不过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一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后,多位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条款”还是纳入到基本原则一章更为合适,更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求。最终,草案四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草案四审稿恢复绿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有助于突出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更为全面体现绿色原则在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活动各领域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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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窦远行 UN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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