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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对“胎儿”予以界定 避免继承权争议

来源:现代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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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应对“胎儿”予以界定,避免继承权争议
全国人大代表许前飞
全国人大代表许前飞
实验室医生将冷冻胚胎从液氮中复苏 CFP供图
实验室医生将冷冻胚胎从液氮中复苏 CFP供图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其中,有关胎儿权益保护的条款引发关注,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热议。3月9日,在江苏代表团小组讨论中,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提出,当下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发达,且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冷冻胚胎并不稀奇。因此,对条款中所述及的“胎儿”需要进行界定。他建议,将胎儿界定为“母体中孕育的胎儿”,这样在胎儿的权益保护,例如遗产继承的时间等方面,将得到明确的限定。

  现代快报特派记者 金凤 安莹 徐红艳

  夫妻双亡但胚胎冷冻着,继承权引争议

  一个人的一生,很可能不与刑法打交道,但却无时无刻不与民法发生关联。对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许前飞认为,其中第十六条,尚需对胎儿的概念进行界定。该条款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许前飞说,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已有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不过,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草案对继承法的内容没有做太多修改,但是当时制定继承法的前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什么叫‘胎儿’?我们现在对胎儿的界定还不明确。”许前飞表示,在法律当中,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受精说、着床说、胚胎说。那么,究竟什么时候为“胎儿”?

  许前飞说,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达,造成现行法律有时难以适用。他举例说,无锡的一对小两口在医院冷冻了胚胎,不幸的是,小两口后来因车祸死亡,结果双方父母为争夺胚胎的权属而打起了官司。

  “胚胎是什么,是物还是人?当时还没有民法总则。”许前飞说,这是司法部门第一次遇到这个问题,也是当年全国的十大经典案例之一。

  若一次冷冻十几个胚胎,是否都要预留遗产份额

  如果对胚胎的界定不清,可能会带来更多潜在的纠纷。

  “胚胎能不能叫胎儿呢?从广义上说,都可以称为生命体。如果都叫胎儿的话,那么将来的继承问题就会出现。”许前飞举例说,假如胎儿从父亲死亡以后,继承开始发生,但是由于胚胎一直冷冻,那这笔财产就要永远留着么?“如果60年后胚胎才解冻呢?能将遗产一直留着么?”

  他还特别指出,有时,冷冻胚胎不是冷冻一个,而是一次冷冻十多个,那么这十几个胚胎是不是要看作十几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胎儿?将来继承发生的时候,预留的份额是不是要预留十几份?预留份额,从罗马法就有了,保证了遗腹子的继承权利不被剥夺。现在有十个怎么办?第二个如果一直不出生,一直冷冻着,不植入母体,那么预留的继承份额怎么算?

  建议将胎儿界定为“母体中孕育的胎儿”

  胎儿界定模糊,还可能存在伦理问题,例如两口子借腹生子,我国法律虽然不保护代孕,但不保护代孕不等于不保护“人”。

  “我们国家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但如果这个孩子不是亲生的,或者男的没有生育能力,通过精子库生个孩子,也属于胎儿。那么父亲死了,继承发生后,这个胎儿要不要留出份额来。”许前飞说。

  又例如,我们国家法律也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养女和亲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如果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或者后来才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继承权又该怎么算?

  “只要解决继承的开始时间,不无限拖长,继承权的主体也不无限扩大,只限于母体怀孕的胎儿,就可以规避一些风险。”许前飞建议,在“胎儿”前要加一个限定语,可以改为“母体中的胎儿”或者“母体中孕育的胎儿”,这样就避免了对胎儿本身的解释。只要胎儿正常在母体当中,就有个时间问题。至于数量都不是问题,哪怕一胎生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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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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