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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会催生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吗?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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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辱母杀人案”会催生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吗?

  近日,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引来众多关注,已有人在讨论中,将于欢和孙志刚、佘祥林、雷洋等名字相提并论,预言其将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言外之意是,“辱母案”可能将催生中国“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以此观之,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有二:一是可以使债务人摆脱旧债,获得新生,个人破产制度对于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个人或家庭而言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二是可以使债权人较公平地获得清偿。

  法律界的一个主流观点是,个人破产制度是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条件成熟时应当引入中国。

  2017年3月出版的《法制与社会》杂志刊出题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的文章称,区分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破产法律制度,主要是个人破产制度。经济发达的地方基本上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脚步,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与国际法律接轨,在我国完善个人登记制度、建立个人信用和社会保障体系后,应当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但在今年3月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并没有提到颇受法律界和学界关注“个人破产”。

  “辱母案”发生后,关于个人破产的讨论达到一个小高潮。

“辱母杀人案”会催生中国个人破产制度吗?

  财新网26日刊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的文章"刺杀辱母’背后彰显破产机制的不足”。

  陈夏红认为,从根源上看,如果有较为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并提供合理的债务清理机制,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暴力催债现象势必能够减少。

  他认为,无论个人破产还是企业破产,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确立比较规范的处理框架,确保各方利益得到相对公平保障。

  他认为,虽然个人破产机制,并不意味着就能彻底解决暴力催债,但合理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能够通过较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回收债务,就可以引导债权人放弃使用涉嫌违法刑法的方式来暴力催收债务,可以对整个社会起到引导作用。

  法律学者陈夏红已为个人破产立法呼喊多年,今年3月15日,“两会”期间,他就在法制网发文疾呼“让个人破产,天不会塌下来”,“个人破产立法,确实到了不立不行的时候了”。他专门整理2008年以来参加“两会”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们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与提案情况,还在其主持的“破产法快讯”公众号上推送了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的文章《向两会进言,应将个人破产立法列入议事日程》。
作为“著名互联网观察家和意见领袖”的撰稿人王冠雄在3月27日在“百度百家”发文“为什么美国没‘刺死辱母者’?公平催债个人破产制度”。

  作为“著名互联网观察家和意见领袖”的撰稿人王冠雄在3月27日在“百度百家”发文“为什么美国没‘刺死辱母者’?公平催债个人破产制度”。

  文中称,“毫无疑问,于欢将和孙志刚、佘祥林、雷洋等许许多多的名字一样,载入中国司法史册。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沉重的现实。每一次全民讨论,才能换来微小的进步......”。他还呼吁,灰色的暴力催债该重拳管管了,可参考美国公平催收,并质疑中国《企业破产法》目前无法保护“人企不分”的小企业。
《财经》杂志则在3月28日刊文:“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着重介绍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财经》杂志则在3月28日刊文:“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建议制定个人破产法”,着重介绍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文章提到,美国大学教授沃伦女士从1981年开始就开始研究和分析个人破产法的作用,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没有有效的个人破产法的保护,作为美国社会根基的中产阶层将变得极不稳定,从而给美国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目前走在国内推动个人破产立法的前列

  今年1月,深圳市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深圳市人大将在研究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深圳市中院关注个人破产立法问题,组织了个人破产立法相关调研,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深圳市人大还提到,个人破产须由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审判庭经破产程序来宣告确认,涉及诉讼制度。《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诉讼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市人大建议,继续组织力量对个人破产问题进行研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市中院也向最高法院、省高院提出立法建议,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深圳特区报》3月21日刊出著名律师张斌的文章,题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宽容失败的制度”。文章称,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宽容失败的制度,它体现现代制度的人文关怀。该作者认为,近年来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步伐逐年加快,基本的个人信用体系已经形成,笔者笃信在未来的五年内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定能够在中国生根。因此,启动个人破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而且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可以进一步倒逼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度。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国家战略的今天,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更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支撑。
美剧《破产姐妹》剧照
美剧《破产姐妹》剧照

  《民法总则草案》未提到个人破产

  能否引入个人破产也是今年两会表决《民法总则草案》的关注焦点之一。

  上海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审议两高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李扬就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的处罚力度;探索建立非法人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对涉及民生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司法救助制度

  然而,在今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并没有提到个人破产,该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第六十九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上文提到的法律专家陈夏红曾对《民法总则草案》寄予厚望。他认为,我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通过后,民法典的颁布指日可待,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亦先后在最近几年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作了与时俱进的修订,而从破产法的角度,企业破产法已实施10年,为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升级破产机制积累了大量经验,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破产中介机构已悄然崛起。对于民商法体系来说,已可说万事俱备,只欠个人破产。

  那么,“辱母案”是否会再次扮演舆论推动司法改革的“催生婆”角色?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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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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