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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河南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厅级)的杜工会,不但拥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优秀专家、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他还是一位诗歌爱好者,有人为吹捧他,甚至称“古有杜工部,今有杜工会”。其诗歌集《点凝》,获得第三届河南省文学特别奖。
就是这样一个“诗人企业家”,竟然打着文学的幌子,大行贪腐的勾当,最终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2016年11月2日,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杜工会获刑6年半。
“光环”下藏着贪婪的心
1955年出生于陕西咸阳农村的杜工会,从原西安矿业学院毕业后,历任河南省焦作矿务局机电总厂党委书记,焦作矿区工会主席,焦煤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2003年4月至2008年11月,杜工会任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
焦煤集团是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主要成员企业之一,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列第397名。2008年11月至2011年9月,杜工会调任郑煤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任职焦煤集团、郑煤集团期间,杜工会以文化打造企业动力引擎的做法,在业界反响不小。
在煤炭战线工作了30年的杜工会,身披诸多光环,他是高级工程师,三所大学兼职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优秀专家,获得河南省十大改革新闻人物、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煤炭行业石圪节精神奖、中国煤炭工业优秀企业家等称号。杜工会所著《动力源》等管理专著,多次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奖。
2011年8月27日上午,郑煤集团召开领导干部会议,河南省委组织部领导传达了任命决定,任命集团总经理孟中泽为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杜工会任河南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正厅级)。
会上,河南省委组织部领导称,杜工会在煤炭企业工作了近30年,为河南省煤炭事业所做出的贡献,省委是肯定的。他在焦煤、郑煤这样的大企业担任主要领导10多年,为企业改革发展做了大量工作,功不可没。他任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以来,企业效益显著提高:2008年集团销售收入135亿元,利税14.5亿元。2010年销售收入203亿元,利税24.5亿元,利润7.9亿元;他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
让人没想到的是,仅仅两年之后的2013年8月19日,杜工会就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拘,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用公款为自己出书埋单
在诸多荣誉中,“诗人企业家”这个称谓,让杜工会情有独钟。在担任焦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杜工会出版了《点凝》和《描描》两本诗集。
杜工会的诗歌多是工作、生活中的所见所闻,有感而发。在他的诗中,写人物的有《延信研究》《也说虎》《说玉山》等,写工作感受的有《千业祝词》《安全为本》等,写游历的有《登上埃菲尔铁塔》《日月潭》《港澳行》等。 有人肉麻地称他是“仰望星空的企业领袖”,也有人吹捧说“前有杜工部,今有杜工会”。在焦煤集团和郑煤集团,大家都知道,杜工会爱好写诗。然而,诗写好后,必然要印刷出版。
为此,杜工会委托河南某报社负责人尚某操办此事,并让焦煤集团办公室副主任杨某协助。尚某是在河南诗歌界颇有影响的一位诗人,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杜工会。自此之后,二人经常在一起切磋诗文。出于某种原因,尚某对杜工会的诗评价很高。一来二去,两人就成了知己。
尚某通过北京中国作家出版社先后将《点凝》《描描》出版,其中,《点凝》出版书号费3.5万元,印刷费8.78万元;《描描》的出版书号费2.5万元,印刷费5.1万元,共计19.88万元。
在杜工会的安排下,杨某安排焦煤集团办公室接待科科长刘甲,分别以购买中国作家出版社图书、印刷宣传费的名义,将上述款项在焦煤集团报销。另外,杨某还安排刘甲为杜工会亲属杜某报销个人费用17万多元。杜某的费用大部分是过路过桥费、加油费、修车费,公务费用一般是差旅费、食宿费等。报销后,杨某向杜工会如实汇报。
用单位公款为自己出书埋单,这样的官员大有人在。他们知道,自己写的书,其水准和质量实在难以让人恭维,在市场上很难销售。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扩大影响,只有免费向他人赠阅。而出一本书动辄几万的费用,自己又不愿意承担。最后,只好把手伸向公款或受贿。
调走后向原单位索要“奖励”
除了贪污公款为自己出书,杜工会还受贿、索贿。
2011年9月,杜工会从郑煤集团调任河南省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时,向郑煤集团下属单位教学二矿有限公司索要奖励。二矿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实,有人提议奖励集团原董事长杜工会小汽车一部,价值23万元。
杜工会司机刘某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郑煤集团教学二矿按丰田凯美瑞的标准奖励杜工会一辆车,2012年年初杜工会不准备买车了,让赵某把买车的钱打到其账户上。后该公司转23万元到杜工会司机刘某的银行卡中。
此外,2006年7月,杜工会借焦煤集团千业水泥公司进口设备验收之名到欧洲观光旅游。千业水泥公司总经理和某为了和杜工会搞好关系,他在杜工会住的家属院,送给杜工会3000欧元。
2014年8月,杜工会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一案,由河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指定管辖,交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侦查终结。新乡市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乡市中院审理认定,2006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杜工会在担任焦煤集团董事长和郑煤集团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焦煤集团公款37万多元人民币,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3万元人民币、3000欧元。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29日,新乡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杜工会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杜工会上诉称:不知道杜某在焦煤集团报销个人公司费用的事;出版诗集是为了宣传企业文化,不是个人行为;收受和某的3000欧元已经归还;教学二矿经过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奖励自己一辆车,且上一任董事长得到同样的奖励。应当宣告自己无罪。
河南省高法审理查明:证人杨某等人证实,他们经杜工会授意报销杜某公司费用;宣传焦煤文化的书籍应为集体编撰,且内容应与焦煤集团有关。杜工会出版的两本诗集没有编委会,内容多与企业无关,应属于个人作品;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已经归还和某3000欧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杜工会的供述及和某的证言证实,杜工会收受和某所送的3000欧元,杜工会辩称已经归还,与和某的证言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支持;杜工会在调任河南省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时授意焦煤集团教学二矿有所表示,杜工会作为上级领导向下级单位索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河南省高法认为,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焦煤集团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其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6年11月2日,河南省高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有媒体这样赞誉杜工会:“滚滚煤海给了他永不枯竭的创作源泉,文学艺术如点点酥雨滋润着他的生命,唤醒他内心的浪漫。吟诗吐言,最好休闲。只要能保持一颗高贵的诗心,一颗不泯的诗心,一颗真诚的诗心,我们相信:未来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个充满朝气、事业辉煌的企业家,而且是一个像煤一样永远燃烧着诗情的灿烂诗人。”
杜工会在诗集是《描描》中写道:“描远描近,描浅描深,描晴描阴,描貌描心……”其实,最难描的是杜工会虚伪、贪婪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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