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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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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8月01日20:24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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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深圳8月1日电 记者胡谋报道:从今天开始,深圳市两级法院将正式施行《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前不积极举证,即使有“道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前的证据交换规则相比,新规则将庭前证据交换期限,由15天延长至30天;对交换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将记录在卷,庭审时不再进行质证;凡举证期满未交换的证据,除法院认可的外,不得进入庭审质证;当事人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原因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专家分析,新规则贯穿了民商事案件审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着重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以达到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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