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洁报道:广州番禺洛溪大桥收费问题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律师潘卫思向番禺区政府讨还5元过桥费的官司打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昨天,省法院开庭二审此案,行政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作为潘卫思的代理人出庭,令原告方“气壮”不少。 番禺区政府有没有收费的主体资格?潘卫思方:本案的焦点在于番禺区政府有没有收费的主体资格。洛溪大桥收费的公示依据是1992年广东省物价局的批复,该批复收费还贷的三项工程已经全部收回本息,番禺区政府的收费依据就自动失效,也就丧失了收费的主体资格,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是需要进入实体审理才能查明的。 番禺区政府方:番禺洛溪大桥的“八项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是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原番禺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是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潘: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而洛溪大桥收费票据是广州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特殊的管理模式,洛溪大桥的收费不符合。这同样需要进行实体审理。 番禺区:原番禺市物价局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就是证明,不必多说! 法官(问番禺区政府方):洛溪大桥的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还是非经营性收费? 番禺区: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本方不予作答。 判令番禺区停止设站收费行为?潘:作为番禺区政府,它是依行政职权在番禺大桥进行设站收费,是一种具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行政诉讼法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番禺区:收费是上级定的,我们无权决定收,也无权决定不收,对此我们不作答。 案件回放:一审驳回起诉去年5月23日,潘卫思驾驶机动车经过洛溪大桥,缴交了过桥费5元整,他请求法院确认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收取他过桥费的行为违法,返还5元钱,判令番禺区政府停止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的行为。 番禺区政府则抬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认为潘如果对收费有异议,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洛溪大桥的收费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是合法的。 广州中级法院认定洛溪大桥(含引道)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行起诉,而“判令区政府停止设站收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于今年1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潘卫思的诉求。 至此,洛溪大桥的收费问题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就受阻于程序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庭后如是说“被上诉方一直在搪塞” 本报讯记者林洁报道:“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我希望能借此透视一下公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收费体制问题。”昨天,行政法学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在庭后如是说。 张教授认为番禺区政府对洛溪大桥的收费不合理。他分析说,洛溪大桥的建设是投资贷款模式的,收费还贷只能向前延伸,不能往后延伸,而现在背负的八项配套工程的收费,基本上是后于洛溪大桥建设的,显然不合理。 另外,洛溪大桥的收费当初是有依据(广东省物价局1992年12月的批复),但早已到期并自动失效,番禺区政府的收费不是正常合法的。洛溪大桥的收费应当依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管理办法》,而番禺区政府面对问题总是说“上级政府、内部规程、不予作答”,却无法出示收费的依据,明显是在搪塞原告方。 张教授表示,他对此案感兴趣是因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原告方本身的利益不大。更重要的是,他认为可以通过本案思考公路、桥梁等公用设施的收费体制的发展。 他说,广东先于全国引进了这种集资贷款修路建桥的模式,为公用设施的建设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现在面临挑战:收费体制应该转向更合理!目前缺乏监管机制,“只建不撤”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如果将来进一步引进经营性模式收费(特许某公司投资盈利,政府进行利润管制),收费体制的不完善会制造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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