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证券投资基金立法
2002年8月26日16:30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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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从1999年成立至今,起草工作已经历时3年之久。历经3年修改,投资基金法草案目前已日渐完善。为基金立法,能促进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给基金以适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基金规范运作;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要求,同时也外资参股提供了法律依据。>>
资料库:
王连洲:全国人大财经委办公室副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分享收益,当然也得共担投资风险。>>
我国国内目前已募集完毕并宣告成立的基金已有59只,其中封闭式基金53只,开放式基金6只。证券投资基金净资产总体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约占沪深股市流通A股总市值的7%。>>
投资基金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和投资者的日益成熟,基金公司之间的竞争也将展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的说明
澄清了模糊认识,明确了基金职能;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运作空间,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责、权、利;《草案》将公司型基金正名为信托制基金,并做了重点规范。>>详 细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规定。>>
草案只调整了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均不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属于投资基金,但草案调整范围也不包括这两类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建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及其在境内从事的基金活动,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信托制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其相互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直至整个信托制基金的构造。>>
基金的投资运作应当与规定的投资方向相一致,已投资的资金至少80%投资于该基金设立目的所体现的方向。>>
草案确保了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严格区分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保护基金及其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交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现有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草案中将“契约型基金”统一正名为“信托制基金”。>>
草案中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条件。这意味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门槛将可能提高。>>
草案中规定,基金份额向特定对象发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草案中规定,基金可以采取信托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促进基金业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今提交审议被动增仓参与了"大戏" 理性看待证券投资基金增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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