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记者张未民)中国人民银行今天发布公告,对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做出规定。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凡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备案制。 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经同意后,即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同时,3天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履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中的义务,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金融机构如有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在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网上披露;金融机构如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终止向其提供服务。来源:新华社2002年4月09日(责任编辑:宋丽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