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这个曾经在许多人的记忆中还是躲躲藏藏的词语,如今已大大方方地走入了我们的生活之中。随着政府“鼓励兼职兼薪,加大人才共享”政策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知晓,“我是人才,就要人尽其才”已被我们身边许多人视为在工作中激励自己的一种方法,这带动的将是整个社会人才的更快流动和更广范围的共用。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黑龙江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有110.5万人(不含机关及中直单位),数量居全国第十位,但仍存在高层次人才匮乏、人才布局和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等问题。为此,黑龙江省在全国较早地出台了《关于重视人才引进智力推进人才共享的实施意见》,其核心可归结为一个词———不拘一格。“兼职兼薪”作为其中的一个内容,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记者(以下简称记):有关“兼职兼薪”的政策源自何处? 省人事厅副厅长李宗杰(以下简称李):我省在全国较早提出了加大人才共享这一政策措施,共享方式包括鼓励兼职、人才共用、智力引进、跨区交流等四部分。 记:兼职是否应该遵循某些基本原则?李:《实施意见》规定了兼职的基本原则:凡有兼职能力和兼职时间的人才,应鼓励他们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单位同意,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在不改变原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在企事业单位之间兼职,从事企业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 记:这里所指的可以兼职者,具体指哪些人? 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均可以兼职,其中以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为重点。 记:身为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兼职? 李: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中,符合兼职条件的可以兼职。如黑龙江大学副校长,还身兼哈尔滨工业大学教授,成为两个学校的共有人才,比兼职更深化了一步。 记:现在的公务员是否可以到企业兼职? 李:就目前出台的文件看,鼓励兼职者中不包括公务员。 记:政策中称允许建立双套或多套人事关系,这样的人事关系该如何建立? 李:一般人才由双方(多方)单位及人才本人协商同意签订用人合同,由其中一个单位保存档案原件,其他单位保存档案复印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人事关系。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组织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档案关系。其他由上级部门管理的人才也可以按此办理。 记:社会上对兼职者有哪些约束? 李:兼职者必须遵守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经济利益。没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可能会对其处分或者根本不能同意其兼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产生矛盾纠纷的可以仲裁,严重的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记:兼职者的报酬是否有相关标准,该如何计算? 李:兼职的报酬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其付出的劳动量大小,本人与兼职单位协商,由兼职单位给予相应的报酬。 记:兼职者自身该如何对待兼职? 李:兼职者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找和把握兼职的机会,充分发挥潜能,同时也要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约束自己,这就是所说的软约束和硬约束:一方面兼职者应按照兼职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兼职者应不断深化自己的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要求自己,不做损害兼职单位和本单位利益的事。 据了解,兼职只是人事部门提出的促进人才流动,加大人才共享力度的一项内容,其他一些灵活多样的提法,也无形中为兼职者提供了更多的借鉴。如以充分利用闲置智力和闲余时间为依托的“星期日工程师”型、以人才市场为依托的“人才租赁”型、以知识技能互补为依托的“顾问”型人才共享方式,都在促进着人们思维的进步和人才市场的活跃,为市场化配置人才开辟了更多的新路。 此外,据有关部门介绍,对于高层次人才和省内建设急需的人才,可以实行双职双薪,建立双套人事关系,人才和其研究的科研成果为双方单位共有。在人才的共同使用中,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共享合同或协议,维护双方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共享。各用人单位同时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包括技贸结合、长期聘用、短期聘请等方式,广开引进智力渠道。共享人才,不仅可以在省际间共享,也可以在某些地市间共享。 城市的发展靠的是人才战略,只有人才的活跃,才能带动整个城市的活跃。无论是兼职者还是双方用人单位,头脑中都应该有着同样活跃的思维———“不求人才为我所有,只求人才为我所用”,只有这种活跃,才能激发社会更快地进步和城市日新月异的发展。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