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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区别很大 消费者需加倍留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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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9月16日16:19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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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宁波9月16日电 购买大件商品时,一些经营者往往可能会要求消费者事先交付一定数额的钱。而这笔钱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大部分消费者往往有点糊里糊涂。宁波市消协近日发出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在付这笔钱时,对“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应当事先搞个明白。
据了解,宁波市消协近年来已受理过多起与“定金”和“订金”有关的消费纠纷。很多时候,消费者在未分清“定金”还是“订金”的情况下,向经营者事先交付了一定数额的钱,事后,因种种原因消费者要放弃购买该商品时,却无法得到退款。
宁波市消协在消费提示中指出,“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所以,“定金”是法律干预契约的产物。从支付数额上看,“定金”和“订金”的支付都由双方约定,但“定金”支付不得超过主标的物金额的20%。
据此,宁波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特别是商品房、汽车之类的商品时,最好对预付款的性质有一个充分的了解。(翁月珍 周立明 何伟)来源: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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