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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纠防超期羁押应防“政绩至上”

NEWS.SOHU.COM  2003年11月13日05:36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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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

  关于超期羁押问题,在1987年至2001年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通知和文件就多达20多件。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次通知措辞严厉,规定的责任之严重,前所未有。

  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历史情形,用此次通知的话来说就是,在长达十来年的时间内,清理超期羁押问题同时是“边清边超”,“清完又超”。因此,对这次通知的落实,我们既要充满信心,又不能过分乐观。

  我们认为,在这次超期羁押纠防行动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必须对纠防工作存在的自然条件的制约高度认识。根据权威部门统计,1993年至1999年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可见,超期羁押案件之多,纠防任务之重。从一般情形来推断,以有限的人手,较短的时间,要完成到位、细致、认真的清理工作,无疑存在着巨大的困难。例如老师改卷,在短时间内改大量的试卷,就可能存在粗糙马虎。而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程序理性和规则,需要一定时间精雕细琢。因此,没有超前的认真、负责精神,没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就无法高质量地完成纠防工作,有罪的被放也有可能,被判的也有可能,无罪的被放也有可能,被判的也有可能,从而违背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明确提出“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

  其次,要防止“政绩至上”现象。超期羁押问题这个疑难杂症的形成,原因很多,全国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肯定有自己的苦衷,也有力所不逮的地方。但是正如高法高检公安部领导在答记者问时说的,其主要原因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而这些问题都不会在一夜之间都能解决,因此,地方司法机关就可能为了完成任何而完成任务,最终形成“完成任务至上”或“政绩至上”现象,而司法领域里的“政绩至上”,会造成比其他领域造成更加恶劣的后果。

  我们认为,为了保证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更好地完成,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除了公、检、法三机关各自进行审查之外,还要纳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作为主权机关,人大可以将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纳入人大法工委的工作范围,以人大的更高的权威进行协调各种矛盾,促使公检法在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衔接,加速清理工作进行。二、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没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超期羁押案件,尤其是民众关注的重大和有影响的案件,公、检、法应该主动、积极地披露清理过程中的信息,以实现真正的社会监督。□本报评论员陈永苗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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