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莲)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交通局获悉,沈阳市政府日前正式下发文件,对出租车等交通行业实行系列减免税政策。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出租汽车司机的个人所得税减税,按现行税收征收定额的50%征收;对出租汽车公司、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暂缓征收营业税2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0元和教育费附加7.20元,总计264元;对涉及旅游行业的旅游车船公司(不含上线运行的出租公司)收取的公路客运设施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含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实行免收;对旅游、公路客运、出租汽车(含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的客运车辆解除报停限制。报停期间,公路养路费全部免收。
此外,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现行标准减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