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靖)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因伤害动物园的珍贵动物熊而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满30天后,前天被取保候审。记者在咨询多位法律专家和司法机关有关人士后得知,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不负刑事责任。据了解,西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向西城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西城检察院没有批准。 一位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采取取保候审以后的后果可能有三种:一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的;二是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证据不够扎实、充分的,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而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又届满的;三是检察机关认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准备起诉,也就没有批准逮捕的必要。由于一般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权和起诉权都在同一检察机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批准逮捕的条件与起诉的条件已经越来越近。因此,对某些重要案件的定性和审查,检察机关是有可能会统一考虑的。不管是从哪种原因来看,对刘海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完全是有关司法机关在依法行事,并不是意味着刘海洋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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