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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盱眙县4人拒绝撤离行洪区者被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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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3年07月14日03:28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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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江苏盱眙7月13日电(记者周伟)“我们只是不想离开那里,可没想到这样也是违法的。”因拒不撤出行洪区而被治安拘留的李某后悔地说。
江苏省盱眙县淮河乡黄岗村位于国家规定的鲍集圩行洪区内,由于淮河水位的不断上涨,盱眙县决定将这一地区的8.6万名居民全部撤出,7月10日是最后的撤离期限。但7月11日中午,当民警在淮河乡清查群众撤离情况时却发现淮河镇渔种场宿舍有4人在喝酒,民警当即决定将这4人带出行洪区。但李某等人不但不听从民警的命令,反而四处躲藏起来。民警花了好长时间才找到他们,这些人仍不愿离开,反而和民警无理取闹起来。在反复做思想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只能将其传唤至淮河乡派出所。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依据《防洪法》和《治安处罚条例》有关条规,警方对李广军等4人作出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法律人士称,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防洪法》规定,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拖延;否则将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同时,在防汛抗洪的紧要时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7月7日,盱眙县需要紧急征用100辆自卸大货车,用于运输救灾物资和疏散灾区群众。下午5时许,当盱眙县交警在征用沙岗村陈某的车辆时,陈某不但拒绝征用并强行闯岗,同样被治安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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