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陈杰人
因为一纸《罢免要求书》,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委会失去了往日的宁静。
“我们这里还从来没有这么热闹过。一拨又一拨记者和当官的来了又去,去了又来,全是来问罢免的事。”在映峰居委会办公楼附近,一位当地居民描述最近发生在这里的异常,抱怨的语气中夹带着兴奋。
这位居民所说的“罢免的事”,是指当地60多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居委会主任袁志良区人大代表资格的风波。当地媒体报道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全国第二,湖南第一”。
今年5月25日,映峰居委会部分选民以“选举程序违法”、“以权谋私”和“赌博”等三项理由,向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罢免要求书》,请求召开选民大会,对罢免袁志良石峰区人大代表资格的要求进行表决并补选代表。
时隔近5个月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在选民和代理律师的反复催促下,于10月8日召集常委会委员表决,以提名人只有26人,少于法定人数为由,“否决”了选民的罢免要求。
当天晚上,映峰居委会37名选民再次签名,确认要求罢免袁的代表资格,并于第二天再次将罢免要求提交石峰区人大常委会。
围绕着罢免和反罢免,包括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在内的有关各方正展开一场争夺战。“这件事看起来会继续复杂化。”当地一位官员不无担忧地说。
恍然大悟的民主权利
如果不是看到挂有“居委会”牌子的办公楼,你很难相信这是城市的一部分。走进映峰居委会,除了看到一排排缺乏规划的民房,最能刺激记者感官的就是缭绕于上空的烟雾和弥漫在空气中的异味。
这里位于株洲市北部城乡结合部。当地居民介绍,7年之前,映峰居委会还属于株洲市清水乡建设村,村子周围有株洲冶炼厂、株洲化工厂、湘江氮肥厂、株洲钢厂等多家国家一级企业。住在村子里的人,“每时每刻都要享受着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物”。1995年,因为周边工厂征地,建设村村民整体转为居民,村子也更名映峰居委会。从那时起,原本是建设村村民小组长的袁志良当上了居委会主任。
“别看我们这里环境不好,居委会还是很有钱的,”当地居民刘自强说,“征地拆迁费、污染补偿费、集体土地租金,再加上村办企业的收入,居委会的经济条件非常不错,大家很好过日子。”
居民们对自己所居住的环境显然不满意。因为被化工和冶炼行业的大工厂包围着,大家每天都得忍受废气的侵袭。“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在这里看到蓝天白云,希望呼吸一口新鲜的空气。”居民袁志伟说,“但我们不仅没有看到环境改善的希望,反倒却发现环境破坏在加剧。”
袁所说的污染加剧,是指居委会2002年8月所办的福利综合工厂。这家以炼铅为业的小型工厂位于小学旁边,它在为集体带来收入和解决就业的同时,也向周边排放废气。
也有居民告诉记者,这家厂子是居委会为居民办的实事,大家对此并没有太多的意见,因为“周边的污染本来就很严重,加上这一点算不了什么”。
提到这件事情,袁志伟、袁兴林和刘自强等居民显然非常生气,这也是三个人带头要求罢免袁志良人大代表资格的直接原因之一。
袁兴林告诉记者,当地很多居民认为居委会办炼铅厂是对环境的破坏,也是对居民的不负责。居民认为袁志良身为居委会主任,对此有直接责任。
尽管对此有意见,但由于工厂经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居民们除了偶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外,一直没有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这一现象持续到了2003年4月。
4月的一天,袁兴林偶然得知,袁志良不仅是居委会主任,还于2002年底当选为株洲市石峰区人大代表,但袁兴林根本就没有参加过人大代表选举投票。经过一番了解袁才发现,选举日那天他们全家人碰巧都不在,提流动票箱的人让袁兴林的妹夫余某一人代投了9票,而余却不是这个选区的选民。
按照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选举中一人代为投票的人数不能超过3人,并且还需要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余的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这个规定,违背了选举的程序。袁志伟感到事情严重,在和其他居民商量后,决定去咨询律师问个究竟。
律师告诉袁志伟和其他居民,违背程序的选举结果是无效的,选民对于自己不满意的人大代表,有权30人以上联名提出罢免要求。
居民们非常珍惜猛然才发现的民主权利。经过周密的商量,由映峰居委会61名选民联名签署《罢免要求书》,并推举袁志伟、袁兴林两人作为代表,委托湖南省天桥律师事务所曾铁军为代理人,依法向石峰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袁志良人大代表资格的请求。
《罢免要求书》中提到了三条罢免理由:一是选举程序违法;二是袁志良以权谋私,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三是打麻将赌博,不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003年5月25日,在律师的陪同下,居民们将自己的《罢免要求书》送交了石峰区人大常委会。
被挤压的民主权利
曾铁军律师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因为涉及到民主权利的行使,他是以“十分的小心和谨慎”来代理这件事。在制作和提交《罢免要求书》前,曾在映峰居委会录制了三十多份笔录,以确证那是选民自己的罢免请求。打印好的《罢免要求书》共有5页,详细列举了罢免理由和事实,61人在要求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5月25日,曾铁军来到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一位姓邱的官员接待了他们。邱要求选民们提交罢免请求书原件,曾律师表示同意,但要求人大常委会出具有关收到请求书的文件。曾的正当要求被邱拒绝,“要我打收条是不可能的,我们还从来没有这样的先例,你们怎么能不相信人大呢?”邱说。
送交《罢免要求书》后,满怀希望的选民们陷入了无尽的等待中。“从那以后就再也没有消息,”曾铁军律师说,“我为此和选民们跑过人大10来次,打过不少电话,但人大常委会总是一句话,‘正在办’。”
选民们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石峰区人大收到《罢免要求书》后很重视,也很紧张,因为这样的事情在当地甚至全省都没有发生过,区人大的官员们不敢做主,层层请示,甚至将请示报告递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株洲市当地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不仅石峰区人大紧张,连株洲市有关部门都感到有些“吃不准”。有的官员认为,这种事情“发生在株洲,不是件好事,会影响株洲的稳定和形象”,因此竭力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与此同时,一些人给有关部门出主意,试图化解这次罢免纠纷。
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则针对《罢免要求书》记载的有关内容,一方面组成专门工作组,派人调查在《罢免要求书》上签名人的身份,并调查其签名是否真实意愿,另一方面,调查组还组织了对罢免理由的调查,认为“选举程序合法”。
石峰区人大常委会还考虑到,万一要进行投票表决,将有相应的法律疑难问题,比如新增加的选民是否有权参与投票,选民能否委托投票,等等。对这些问题,当地人大的官员感到“把握不准”。
事情就这样拖着。在此期间,曾律师和选民又来到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希望省人大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罢免请求事项。第一次,曾律师和选民们连省人大常委会的门也进不去,门卫对出示律师证的曾铁军说:“这是重要机关,安全第一。不管你是选民还是律师,都不能进去。”门卫让选民们到信访室去,但信访室却没有人上班。无奈之中,曾律师只好请一位在省委某部门任领导职务的朋友将自己带进人大机关。省人大常委会一纸来访处理函,又将选民送回了石峰区人大常委会。
突如其来的罢免案也让袁志良备感委屈和压力。针对《罢免要求书》的理由,袁志良也提出了《申辩书》。《潇湘晨报》的报道说,申辩书提到,居委会创办的工厂解决了居民就业问题,并经过了环保部门的检测。袁还向采访他的记者出示了近几年获得10多本“市、区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试图证明自己这些年来的工作成效:“我当了6年人大代表,共提交了5个议案,内容包括环保、社区就业难、学生上学难等问题,这就是实事。”
在映峰居委会,也有选民表示对罢免要求的不理解。一位40多岁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当地男子对记者说:“志良这个人不错,为大家办了不少实事,比如最近解决了通公交车的事情就是例子。至于赌博,我没看见过也没听说过。”此外,该工厂还为社区居民提供了130多个就业岗位。
另外两位居民则很理性地对记者说:“其实,选民要求罢免代表是很正常的事情,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至于能不能罢免成功,那是另外一回事。这要看全体选民的投票结果了。”这两位居民认为,从现在的情况看,袁志良还是能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要罢免他“估计很困难”,但他们同时也对石峰区人大常委会拖延罢免事宜的做法表示不满,“提出要求都有4个多月了,怎么就不给个结果呢?虽然我不赞同罢免袁志良,但人家提出罢免的事情也是法定权利,人大常委会不应该设阻力。”
当地居民还反映,就在罢免要求提出后不久,映峰居委会来了一群调查组干部,调查关于罢免的事情。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居民是这次罢免案的签名人,他告诉记者,调查组一个干部曾经找到他,连续三次问他“为什么要签名”,语气里带着质问和不满。另一个干部则在调查中对一些签名居民威胁说“乱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曾铁军律师说,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调查后,一开始向他和选民确认有37人的签名有效,但时隔不久,人大常委会否决了罢免要求,理由是37人中有11人表示不同意罢免。
为什么11人的意见出现了反复,曾律师分析说,这些人原本自愿签名要求罢免,但后来可能感受到了来自有关部门的压力,他们开始害怕,就向调查组表示“不同意罢免”。
愤怒的质疑
《选举法》第44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10月8日,在距收到《罢免要求书》近5个月之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以无记名方式表决,19名到会委员一致“不同意对袁志良进行罢免表决”。人大常委会就此在一份公报中解释了理由:“经区人大常委会专门调查组调查核实,102选区(指映峰居委会选区,记者注)的选举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袁志良同志自担任本届人大代表以来明显的不履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且经最后查证,在罢免要求书上签名的61名选民中,只有26名要求罢免,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要求罢免的人数。”
对此,曾律师和参与签名的许多选民都深感震惊。在表决会后,闻讯赶至的选民要求人大常委会公布原来签名的人中是哪些人“不要求罢免”,遭到拒绝。
袁兴林当场质问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你们原来承认有37人签名要求罢免,怎么今天又变成了26人?这少了的11人到底是谁,你们如果不能公布,我就怀疑你们作弊,我要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告你们。”
那位副主任很不高兴地回答:“你要去就去吧。”
当天晚上,在选民的要求下,曾铁军律师又来到映峰居委会,重新核实要求罢免的选民名单,有37人在《罢免要求书》上再次签名。
曾律师解释说:“选民再次签名,并非重新提出罢免要求,而是针对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和理由所做的回应。这一结果表明,选民们提出的罢免案符合法定人数。人大常委会不敢公布他们的实际调查结果,而只是笼统说只有26人,不符合法定人数,一明一暗,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人大常委会调查结果的真实性。”
一直采访报道此事的湖南《潇湘晨报》记者唐安良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证实,在人大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出来后,唐问负责此事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金云:“你们既然说有11个人撤回了签名,总得公布一下名单吧,要不人家怎么相信呢?”朱金云不做声。
10月13日,曾律师将选民再次签名的文件送到了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之后,映峰居委会的其他选民得知消息,又自发组织联名要求罢免,70多名选民在另一份罢免书上签了名。
为了了解更多情况,在株洲采访期间,《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试图联系采访袁志良本人。袁志良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在办公室和他家里都找不到人。一位当地居民告诉记者,在罢免案提出后,袁感受到了压力,他不想接受记者采访。
记者致电石峰区人大常委会负责此事的副主任朱金云,朱一开始称在长沙,不方便接受采访,当记者提出到长沙采访他时,朱金云改口说:“我只接受党报党刊记者采访,不接受其他媒体的采访。”
是法律漏洞还是损害民主权利
对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的调查行为和表决结果,有人提出了强烈的质疑。
一些选民愤怒地说:“我们不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要求罢免的书面意见和选民的签名,还提供了30多个选民的书面问话记录。这些材料足以证明我们的提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而人大常委会的理由,只是笼统地说人数不足,却不敢公布具体名单,这只能让我们怀疑是他们造假。”
曾铁军律师认为,是否罢免,罢免的理由是什么,这是选民自己决定的事情,人大常委会没有资格来调查罢免理由。只要提出罢免案的人身份合法,签名自愿,人大常委会就有义务召开选民会议付诸表决。既然人大常委会当初确认有37人签名有效,罢免就应当交付表决。5月份提出的罢免要求,直到10月份才以人数不够为由否定,这明显是对民主权利的侵犯。
对于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当地一位官员分析说:“他们认为罢免代表是件丑事,就千方百计拖延下去,直到有人被做通工作,撤回罢免要求。只要这个人数没有降低到法定人数以下,罢免绝对不会交付表决。说白了,要么是拖下去不交付表决,要么是通过施加压力做工作,达到减少签名人数从而自动失效的目的。总之,虽然罢免是一种民主权利,但有人就是不想让你行使这种权利。”
也有人认为,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是为罢免设阻力,而是因为没经历过这种事情,所以谨小慎微。
就相关问题,知名律师、北京大学宪法学博士江晓阳先生接受了《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的专访。江晓阳认为,从株洲罢免风波至少可以发现4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选举法》没有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收到选民提出的罢免案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交付表决。“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从接到选民的罢免请求,到最后作出否决决定,历时4个多月,这无论如何是不妥当的。即便人大常委会要调查签名的真实性,也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这样无限期拖下去,实际上是对选民要求的搁置,违背了民主权利的本质。”
江晓阳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上发生过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和人大代表要求罢免有关官员的案例,但这些事情绝大多数被有关部门通过做思想工作的方式压了下去。“正是因为法律上有人数的限制,而对官方交付表决却没有时间的限制,有关部门就此找到了阻碍民主权利行使的办法,那就是一拖二压三化解。”江晓阳说,“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修改选举法,在有关罢免表决程序的规定中增加关于时限的规定,这就可以避免像石峰区人大常委会那种拖延不办的局面。”
第二,选民提出了罢免要求,人大常委会到底有哪些职权和义务。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就是核实提案人的身份和意愿,如果这些是真的,就应当及时召开选民大会,将罢免案交付表决。至于罢免理由是否成立,这不是人大常委会需要关注的事情,选民自有看法和选择。
“人大常委会调查罢免理由,不仅是越权行为,也是侵犯选民权利的行为。”江晓阳说,“人大常委会直接以自己的调查否定提案人的理由,这实际上是对其他选民的诱导,显然违背了民主的精神。以理由不实为由决定不交付表决,则是将本应属于选民的权利抢到了自己手里,这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第三,罢免程序和表决程序的本质有区别。江晓阳认为,即便按照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的说法,原来37人中有11人不同意罢免,也不能成为不交付表决的理由。
江晓阳解释说:“事实上,罢免案的提出和罢免能否成功是两码事。前者是启动罢免的程序,后者则决定于全体选民的投票结果。只要那37人的签名确实是真的,那就不可逆转地启动了罢免程序。签名提案的效力在于,人大常委会必须根据这个签名去组织表决会。至于签名人在随后的表决中是赞同罢免还是反对罢免或者是弃权,那是表决中计算表决票数的问题。”
江晓阳进一步解释说,如果有人因为签名提议罢免而启动罢免程序后,他又以不同意罢免为由使罢免程序中止,这就变成了个别人操纵民主进程,显然不合适。
江晓阳认为,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将11人的不同意罢免作为否决罢免案的理由,就是因为混淆了提议权和表决权的区别。事实上,提议权一经作出并生效,就不可改变,至于提议人事后又改变主意,那是表决权的问题,只能在表决过程中和其他选民一样平等地投票。
“这个问题也体现了我国选举法的漏洞。正是利用这个漏洞,很多地方在开人代会的时候,如果遇到有人提出罢免案,就使劲做工作,直到撤回提案为止。假使选举法得到完善,规定选民或者人大代表在提案多久后就自动生效不得撤回,这个问题就顺利解决了。”
在分析株洲罢免案不规范做法的原因时,江晓阳说,发生这样的情况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有人害怕民主,不愿意看到民主权利的真正行使,所以千方百计阻挠民主;还有一种情况则是有关官员遇到这种情形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担心如果支持民主会被扣上自由化的帽子。
“我国选举法已经实施20多年了,但仍然很不完善。这一方面说明以前民主的事例太少,以至于选举法没有被真正重视起来,也很难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以完善立法;另一方面也表明现在有些人害怕真正的民主。”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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