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项目”首次在北京国谊宾馆开标,中标厂家有了分晓,此次中标的公务车维修厂服务期限为两年。这也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本年度首次对大型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这意味着,以后凡是公务车出现故障,都将按照规定的程序统一送交中标的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长期以来,公务车维修中的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现象司空见惯、屡禁不止,公务车维修账户甚至成了某些单位报销各种不明开支发票的“小金库”。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车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仅可以节约政府的财政资金,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其透明公开的特征又享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美称,“公开”无疑是政府采购的关键词。政府采购本质上属于市场消费的范畴,是政府与市场亲密接触的主要形式,是最具有市场特征的政府行为,只是由于消费主体是政府而有别于一般的市场消费。此外,政府采购也是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方式,这也是政府采购与一般意义上的私人采购最明显的区别。 实行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多重积极意义。政府采购被称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我国自1995年起开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显然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公共行政制度,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类似于这种舶来品的制度移植到我国后似乎总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怪现象。以政府采购为例,公开招投标本是政府采购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经程序,而实践中打着公开的幌子玩着“暗箱操作”、“暗中内定”的把戏屡见不鲜,不知有多少没有背景和门路的投标企业被不明不白“暗算”。 政府采购的核心问题是建构一个兼容竞争性、公开透明性和非歧视性的阳光型的政府采购机制,关键是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强制竞争的理念和机制。政府采购之所以具有防腐功能,原因首先在于采购主体之间天然存在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其次在于公开信息,公平竞争,暗箱操作的可能大大减少。 政府采购其实可以将更多的事情交给中介机构去办。政府这个拥有公权力的管理者在采购活动中同时又是市场的参与者,这种角色的双重性容易在客观上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破坏市场规则提供便利条件。此外,政府采购的市场信息灵通、涉及范围广且专业化要求高,政府公务员对市场交易的知识往往逊色于专门性的市场中介机构。为此,《政府采购法》从宏观上确立了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机制,政府采购人不再直接采购而是以委托集中代理机构的方式进行,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进行采购活动。实践证明,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政府采购可以使市场交易得到更多“阳光的照射”,也可以让政府不至于因采购之类的经济性活动而分散过多的精力,当然也会使政府采购尽可能少蒙受市场风险。 (作者 刘武俊)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