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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发短信宣扬邪教 4漳州人一审被判刑

NEWS.SOHU.COM  2003年10月30日10:38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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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漳州郑某珍等4人利用手机狂发短信691条次,宣扬所谓“法轮功真相”,破坏法律实施,近日分别被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郑某珍和肖某英合谋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漳州市民宣扬邪教内容,并由肖委托他人购得号码为13695974560的“神州行”手机,充值50元人民币。然后,肖将收集的62个手机号码及该手机卡一齐交给郑某珍。

  与此同时,黄某玲也向郑提供了170个手机号码和50元人民币的“工作费”。今年4月22日,冯某全在收到肖某英发来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后,又自编一条与非典内容相结合的“法轮功”短信息发回,肖某英再转发给郑某珍,郑根据掌握的手机号码,大量向外发送。

  法院认为,上述4人共同利用手机群发短信息的形式,宣扬邪教,传播邪教信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故判决郑某珍有期徒刑4年,肖某英3年6个月,冯某全3年,黄某玲2年6个月。

  (戴应凯/沈坤河/林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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